
三、措施
为了应对营改增给交通运输行业带来的实际税负增加的负面影响,根据我们上述阐述的原因和分析,下面我们对企业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根据经营业务情况选当正确的纳税义务人。交通运输企业财务部门在面对税率大变化时要加强自身的税务筹划,积极应对税率变化的影响。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测算来说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区别,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因而有下面公式成立: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含税销售额÷(1+3%)×3%,增值税则适用11%的税率,因而有下面等式成立:应纳税额=销售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咱们要求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平衡点,则下面等式成立: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8%=含税销售额×7%,那么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当交通运输企业按照不含税(或含税)销售额计算确定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率大于8%(或7%)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纳税额要高于一般纳税人的实际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应当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同理,当交通运输企业按照不含税(或含税)销售额计算确定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率小于8%(或7%)时,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纳税额要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应纳税额,企业应当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
(二)企业要制定正确的采购策略,在采购环节实现节税。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企业应该在采购环节加强管理,正确选择可以抵扣增值税采购产品。交通运输企业的燃料费和维修费等费用不可能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例如在高速公路上的服务区进行补充燃油,在外地进行服务的路桥费和修理修配费用都不会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交通运输企业的采购对象为企业产品时,我们完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本企业的销项税进行抵扣。纳税价格平衡点如表1所示。(表1)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当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方的增值税率为6%,C2÷C1>94.34%时,从一般纳税人供货方那里购货支付的现金较大,我们应当从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方那里采购货物;当C2÷C1<94.34%时,我们应当从一般纳税人供货方那里采购货物。当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方的增值税率为4%,C2÷C1>96.15%时,从一般纳税人供货方那里购货支付的现金较大,我们应当从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方那里采购货物;当C2÷C1<96.15%时,我们应当从一般纳税人供货方那里采购货物。
应当值得注意的是,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考虑价格、质量、采购数量等因素,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产品中,交通运输企业应尽可能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由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要加强自身的财务建设。从企业角度来看,由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能当作进项税额抵扣的费用,所以企业一方面应当加强自身的财务核算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对本单位财务人员进行营改增专项培训,增强他们的营改增节税意识。试点地区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财务人员还应当及时关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动态,并且结合当前税收政策积极地制定避税措施,降低企业税负。
(四)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发票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应该切实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尽可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和增加可抵扣项目。鉴于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企业的燃料费、修理修配费用在分散购买燃料费和修理费时不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我们可以对这些费用进行集中支付、分散使用,例如对于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企业不易取得偏远地区燃油费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企业可以和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加油公司合作为本单位的交通工具集中办理加油卡,再由具体人员来领购使用。这种办法一是它能最大限度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本单位的销项税额,而是它有利于本单位的进项税发票集中管理,便于保管。同样地,企业对于自己的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修配费用也要尽最大限度地进行统一检查,统一修理。
四、结论
我国政府将会借助于营改增税制改革来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分配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然而,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交通运输业的税负水平却出现了不降反增的现象,这将降低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本文正是以上述营改增以后出现税负增加现象为背景,在分析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之后,为解决对此次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首先,对于那些有条件的企业一定要选做小规模纳税人为纳税义务人。其次,企业要控制采购货物的选择,尽量选择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作为其上游企业。再次,企业还要加强自身会计建设和财务人员的培训,做到将这次税制改革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最后,企业还要加强日常经营业务的发票管理,避免出现小而零,多而散的业务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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