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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刑罚配置探究(2)

时间:2014-05-06 17:24 来源:发表吧 作者:俞燕霞 点击:

  (一)单位金融犯罪的刑罚完善

  对于单位构成金融犯罪的,应当构建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刑罚体系。

  一是完善罚金刑。首先,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单位规定罚金刑的可以参考自然人罚金刑的规定。在自然人罚金刑的规定方面,立法上采用了限额罚金制、比例罚金制、倍数罚金制等规定。要完善对单位的罚金刑规定,就要明确对其判处罚金的原则。对于单位犯罪的,对罚金刑的规定可以采取限额制、比例制、倍比制。3我国可以借鉴他国的法律,在对单位判处罚金刑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以使司法判决能够得以执行。

  二是完善单位犯罪资格刑。虽然单位不如自然人一般具有生命,可以通过剥夺自由来对其进行威慑。但是单位在法律上有其存在的目的,单位被法律允许从事的某项职业类同于自然人所具有的某项职业资格,单位在法律上存续的期限相当于自然人的生命。因此,对于单位也可以通过限制其从事某项经营活动或者说强制解散企业以实现对其的刑罚处罚。就金融犯罪的特性而言,对该单位处以禁止公开募集资金,禁止从事职业性或社会活动,以及解散公司的资格刑对单位的威慑力会更大,也能够彻底预防其再从事同类的犯罪。

  (二)自然人金融犯罪的刑罚完善

  就自然人来说,对其实施的金融犯罪的刑罚完善主要集中在对自由刑以及资格刑的完善上。

  一是废除金融犯罪死刑。金融犯罪作为危害财产的犯罪,对其处以死刑未免带有过重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在现代民主发达,人道主义为先得社会,无论多么严重的财产损失也绝不能与人的生命作比较,废除伪造货币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势在必行。

  二是完善罚金刑。对自然人判处罚金的,要确立“以犯罪情节为原则,兼顾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的罚金刑处罚原则。

  三是设置资格刑。在国外,设立剥夺或者限制行为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资格刑基本上是刑法立法中的惯例。在金融犯罪中,对犯罪人设置资格刑是有所必要的,能够有针对性地打击经济犯罪人利用其资格,再犯同类犯罪,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4对自然人设置的资格刑主要包括限制或者剥夺从事某一职业,以及担任一定的职务的资格。这种剥夺资格刑直接断绝了犯罪人利用其职业资格进行再投资的能力,从长远角度来说,其威慑力比罚金刑更大。对于资格剥夺的期限分为一定期限的剥夺与永久的剥夺。对于一定期限的剥夺可以设置一定的量刑档次,如5年,10年,由法官按照犯罪情节进行确定。资格刑的设置必须与犯罪的性质有一定的关联,不能动辄剥夺资格终身。且资格刑的判处也必须是为了抑制犯罪人再实施犯罪,因此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考虑剥夺资格的实际需要,对犯罪人判处资格刑。

  【参考文献】

  [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9.

  [2]刘宪权.论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J].政治与法律,2011(1):15.

  [3]郭纹静.公司犯罪刑罚配置的新构想[J].贵州大学学报,2009(4):75.

  [4]黄烨.论经济犯罪资格刑的设置[J].法学杂志,20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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