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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侦查行为的概念研究(2)

时间:2014-05-06 17:18 来源:发表吧 作者:陈啸潇 点击:

  三、反侦查行为的实施对象

  为了达到反侦查行为的目的,行为人便会以有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实施的侦查行为为对象采取各种对抗行为。

  反侦查行为的实施对象有两个必备要素——侦查权和侦查性质。我国的侦查权给予了“五机关一部门”,包括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凡事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实施的行为,才有可能成为反侦查行为的实施对象,而这些机关部门实施的行为也不都是反侦查行为的对象,只有具有侦查性质的侦查行为才能够成为实施对象。

  此处的侦查行为需要做扩大理解,如果作案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实施了一些同侦查阶段的对抗行为一脉相承的对抗行为,那么行为被视为广义上的反侦查行为。它们之间出现了竞合的关系。[4]

  四、反侦查行为的性质

  行为是指这样一些符号表达,依靠他们,行为这至少与一个世界之间建立起一种联系。[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

  行为不是一个简单的思维外化表达方式,而是由共同目的的联合起来的并完成一定职能的动作系统。一个行为由许多动作所组成,每一个动作可以有自己的单独职能,但这些动作的职能都必须符合行为的这一高位阶概念的目的,从而构成一个协调完整的行为。根据行为概念的推理,反侦查行为可以理解为由反侦查目的联合起来的并完成对抗侦查的动作系统。

  五、结语

  简单的说,反侦查行为就是反侦查的实施主体为了达到反侦查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在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将反侦查行为的概念界定为:反侦查行为是由作案人(包括“转化型”的作案人)及与作案人有情感联系、利害关系的人实施,以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和部门的侦查行为为对象,具有反抗性的动作系统,它以服务犯罪行为、保障犯罪目的、对抗侦查行为、掩盖犯罪行为、逃避法律打击、躲避社会责任为目的。

  注释:

  [1]叶奕乾,何存道,梁宁建.普通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

  [3]蝴蝶效应,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

  [4]董坤.反侦查概念的界定[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

  [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M].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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