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由此看出刑罚是刑法的主要内容,也是为惩罚和预防犯罪而对犯罪人适用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正当化的依据又是首先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由此即能彰显刑罚权的正当性,也是对个人权益和自由的被剥夺与限制的限定,体现了刑法的刑罚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正当化的依据切入论述刑罚的文化内涵也是最直接的。
【关键词】刑罚;报应论;预防论;文化内涵
一、文化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社会意识形态。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以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文化是一种社会存在,是人造物。人类学家在19世纪末首次提出现代的文化概念。第一次十分明确和全面的文化定义的爱德华?伯内特?泰勒的定义。即文化指社会成员共享的价值、信仰和对世界的认识,他们用文化解释经验、发起行为,而且文化也反映在他们的行为之中。
二、刑罚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首先,刑罚具有法律属性,是刑法所特有的,以此区别与民法的赔偿,行政法的制裁等其他惩罚方式。并且刑罚是最严厉的,也是各种惩罚措施的最后保障。其次,其具有政治属性,它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也为阶级统治服务,维护特定的政治秩序。第三,其具有目的属性。惩罚是本质属性,但最终目的还是预防犯罪,也强调矫正。
三、刑罚权
邢罚权指基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国家权能,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其内容表现为国家对犯罪人实行刑惩罚。刑罚权只能对犯罪人本人行使,如果犯罪人死亡,针对具体犯罪的刑罚权就会因失去行使对象而消灭。
邢罚权与邢罚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具体而言,刑罚是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由国家设定和运用这一方法的权力就是刑罚权。刑罚是刑罚权的外在表现,刑罚权则是据以确立刑罚及保证其运行的内在源泉。刑罚权的内容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制刑权由国家立法机关行使,主要是确定刑种、建立刑罚体系、规定刑罚裁量原则、刑罚执行方法与制度,以及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求刑权是指就犯罪活动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原则上由检察机关行使,但部分轻微刑事案件也可由被害人个人提起。量刑权是法院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权力。也是法院特有的权力,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行刑权是付诸刑罚的权力,也就是执行刑罚。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罪行和刑期的不同,分别由监狱、拘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行使。
四、刑罚正当化依据及其文化内涵
关于刑罚的正当化依据,邱兴隆教授曾在其博士论文《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中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包括刑罚报应论、刑罚一般预防论、刑罚个别预防论、刑罚特别论四部分。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理论上存在绝对主义(报应刑论)与相对主义(目的刑论)之争。
笔者认为可以从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分析。
(一)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
黑格尔是比较完整系统地提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一人,他明确地从概念上把市民社会与国家区分开来,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在他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分别是绝对精神在伦理精神阶段存在的三个实体性环节及其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在国家内部家庭才发展成为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相互依存并从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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