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2)

时间:2015-11-02 14:25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何志鹏 点击:

  四、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性的改革路径

  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取向,首先需要在观念上树立职业意识,也就是在整个教学环节中贯彻精英意识和专业理念。① 并将这一理念在学生入学之初就传输给学生,在教学的各个领域体现出面向实践、深入实践、解决实践问题的立场和方向。具体的策略与措施包括一) 压缩培养规模,明确职业趋向

  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如果试图定位到精英化,制度上的前提在于压缩法学培养规模。现在的法学教育规模,无论是从师资、教学场所、教学材料等硬件角度看,还是从学生毕业的巨大就业压力看,都无法实现精英化、职业化的目标。所以,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要务在于将培养规模与社会需求的规模大体契合,并在此前提下明确法学教育的实践方向,② 坚实奠定法学教育的职业基础。③ 通过专业认证等手段监控法学教育水平与质量,那些不具备法学人才培养能力的教育单位应当逐渐退出; 那些能够进行法学人才培养的单位必须逐渐提高软硬件水平。④ 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二) 增强法学教材的实践性

  教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教学模式。在教材中,把法律知识与法律操作过程结合起来,将法学理论与操作能力结合起来,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客观上就能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所以,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学教育必须有实践性的教材。提高法学教材的实践针对性,不仅要求在教材中具有案例,更要求在教材的整体叙述中面对实践经常遇到的问题,体现从实践中提炼的原则,用实践来检验和论证法学原理的分析、法律规范的阐释。在这方面,既不能盲目照搬西方教材,也不能固守老一套的思路。为了逐渐形成更符合职业特色、更反映职业要求的教材,建议在深入结合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部门实践要求、实践经验、实践问题的基础上,策划法学教育的新教材。要达到这一目标,不宜采取工程化的方式,而应当鼓励理论家、教学实践者、实践部门的专家通力合作由研究者和实践者共同商讨教材的框架、提纲和内容,特别鼓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学实践者进行探索。这种教材的撰写,需要披荆斩棘的开拓精神和集腋成裘的认真态度,更需要踏实勤恳的风险意识,而且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 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实践取向

  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必须从法学教学过程自身做起。⑤ 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各个层次必须对法律实践有着明确的认识,绝不能空中楼阁、纸上谈兵。本科阶段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必须是符合实践要求的; 法律硕士更是应当回到设立的初衷,即与实践紧密结合; 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虽云理论性较强,但很难想象,不了解实践的理论有何价值。所以,法学教育必须从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技能训练的角度改善课程的设置,⑥ 从知识积累和能力培养两个维度学生。

  在这方面,有效实施法律诊所课程是走向实践的一个重要举措。诊所法律教育初创于美国,目前已在许多国家广泛发展。① 诊所法律教育根据认知“学习行为”理论,技能、价值和态度的一体式教育标准,个体差异教育和去除“权威”、增权赋能等理念构成了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基础。② 诊所法律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道德、职业责任和法律技能为核心,以启发式等开放性的方法为其支架,注重培养既具有良好法律知识又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它注重法律的实践品格,强调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法学教育与法律理论的结合,引导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培植自律、自主的创造性思维方式。③ 中国大陆的诊所教育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④ 而且对于推进法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⑤ 但是迄今仍处于试验阶段,尚未成为广泛接受的教学模式。⑥ “作为一种舶来的新型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还处于边缘地带。”笔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应当被正式纳入中国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之中,以实现推动社会正义、培养更具社会适应性的法律人之目标。应当在具备培养能力的院校推广诊所教育,通过认真推敲,确立法律诊所的问题,确定人员的组织、研习解决问题的策略,并对效果进行评估。

  类似地,也应当积极开设证据实验课程、法庭辩论技巧课程等与法律实践紧密相关的课程,与法学基本理论和各个部门的体系性知识并列学习。

  还应当逐步推广全国性的模拟法庭等类似竞赛,以增强学生的实践意识,增加学生的实践兴趣。在这方面,国际法领域已经先迈出了一步。2003 年以来,中国人民大学等学校召集中国有关大学参加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 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Court) 中国区比赛,2007 年开始,ICRC 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主办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主办“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辩论赛,已经有很多院校参与其中。这些比赛多与国际比赛相连接,比如杰塞普的前4 名会参加美国的杰塞普全球模拟法庭辩论,贸仲杯获胜的冠亚军代表队将分别参加在维也纳和香港举办的“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 Willem C.。这些活动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兴趣非常有帮助。在民法、刑法等领域如果也能举办这样的比赛,不仅会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方向,促进社会整体对法学实践的关注度,而且能够作为样本提高法治的完善和成熟水平。

  与此同时,法学教育应当与统一司法考试紧密结合起来。当前,统一司法考试是在中国大陆进入正式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其特点是突出规范、强调案例。如果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了解统一司法考试,不能很好地应对统一司法考试,在统一司法考试中表现不佳,那么,论断这种法学教育是成功的,恐怕很难让人信服。① 所以必须结合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践导向,使学生将法律的原则落实到解决法律问题之中。②

  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必须认真思考中国大陆的具体情况,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良经验,不断改革和完善具有实践依托和实践面向的法学教育。③四) 拓展教师的实践知识,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法学教师是将法学理念付诸实践的中坚力量,是教育材料、教育方法真正具有意义的枢纽。

  所以,如果想进行实践取向的法学教育,就必须通过法学专业教师培训的方式使他们掌握新的教学内容与方法。具体方法可以启动“法学教育精英人才培养计划”,在中青年法学教师队伍中选取一部分,以两种方式提高实践水平

  第一,将优秀教师选派到法学教育较为成熟和先进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学习,学习其教学方法,体会其教学理念,从而将这种经验转化到日常教育之中,并且通过与其他教师的交流,推广此种较为成功的教学方法,并不断相互研讨、提高。

  第二,有效地利用选派法学教师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践单位兼职、挂职等手段,增加教师的实践机会,拓展教师的实践视野,丰富教师的实践知识,增强教师的实践能力并将这种视野、知识和能力应用于日常教学之中,提高法学教育整体的实践比例。这种实践锻炼必须与课程教学、理论研究相接口,而不是借仅仅带着“实践”之名作一些达不到促进教学实践化效果的工作。④

  (五) 为法学实践教育提供资金与制度支持

  加大教育投入,完善投入机制是教育部最近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在保障经费投入中提出的重要内容。法学教育的实践化,首先需要的是教师的认真态度、精力投入和奉献精神,但更需要法学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学教育单位的资金支持和制度支持。例如,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大陆的制度化建设就应当着重解决成本与经费、诊所师资、管理人员等问题提供资金支持等问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法律援助参与等也需要资金保障和教学时间方面的安排。在这方面,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当考虑聚集资源,引领法学教育实践化的潮流,与教育部、司法部、最高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充分协商,确立相关的制度措施,在学生实践观摩、教师实践进修等方面提供方便。特别应当考虑联合有关部门和高校,启动全国性的模拟法庭。使之成为法学教育的一面旗帜和法学教育现代化的标志。

  六) 改革教育评估的尺度

  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从正面的例子看,吉林大学法学院选派一些刑法、诉讼法、民商法教师到吉林省法院、辽源市检察院等单位任职,对于教师的实践视野有很大的帮助。从负面的情况看,有的学校( 法学院) 选派青年教师到法院挂职担任法官助理,具体工作内容与书记员类似,与学生实习接触的实质工作相仿,但比学生工作的强度大,并且上下班需遵循严格的打卡制。而且,一些学校的对口单位是基层法院,因为基层法院不受理涉外案件,所以对于从事国际法教学的教师而言,就谈不上拓展实践视野。所以成为一些青年教师们最头疼的一种锻炼。因而,虽然挂职锻炼的做法在一些高校( 法学院) 存在,但现存问题是如何使挂职发挥更大的效用,达到提高教师实践能力的目的。

  为了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法学教育评估尺度必须改变。从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评价到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对于法学院的评价,都应当更严肃、更具体地考虑学生的培养方向与培养效果的问题,从而将实践因素放置到教师考核和晋升的体系之中。

  从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教学单位的评价看,应当不单纯考虑发表文章( 特别是所谓核心期刊、、CSSCI 之类的标准) 、获得科研项目等“硬指标”,更应当考量毕业生去向、毕业生的社会评价、在校生与毕业生对学校教学状况的反馈、社会对教学单位教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能力的评价等“软指标”。只有把这些指标放到对法学院、具有法学教育的大学的评价之中,才会促进法学教育的实践化、职业化发展。

  从教学单位对于教师的评价看,在进行教师的业绩考评,特别是教师的晋升之时,应当将教师的教学方面作为重要的考察因子。教师在教学方面的投入、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采用都应当作为评价指标。尤其是带领、指导学生进行法律诊所的实践,以及从事法律实习等内容,耗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于学生的职业化培养具有关键的作用,却很难用论文和项目来衡量,所以应当研究社会里专门的评价尺度予以计量,而不能形成文章与项目的单一科研导向。①七) 促进教学、研究与实践的制度性互动要提升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必须从理论与实践、教学与研究的制度性互动入手。作为制度性互动的前提,法学教师应当从心态上走出书斋,密切关注实践发展,了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对实践的需求,与实践部门的人员多沟通,多交流; 实践部门的人员也应当去除官僚主义作风,去除对理论界的忽视态度,充分听取理论专家的观点。这种双向互动在制度上需要两方面的努力第一,实践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通过书面咨询或者召开研讨会议的方式与理论界、教学界通报信息,共商问题,将立法、司法、执法及国际实践中的问题通过书面或座谈的方式,协同研讨。实践部门的制度引导对于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具有很重要的促动和牵引作用,因而,实践部门在确立规范、操作规范的过程中应当关注理论、吸取理论界的意见和思路。上述方式不仅有助于问题的顺利、有效、妥善解决,而且使法学教学具有了实践问题的源头活水,更能增强教师的实践意识,带动法学研究、法学教学的方法与内容的实践转取向。

  第二,教学单位应当积极务实地与实践部门建立长期固定的联系,采用将教师送去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实践、学生进行专业实习的方式,真正增强法学教育主体的实践经验和实践能力。教师和学生从这种与实践部门、与本专业相关的案例与实践的“零距离接触”、“直接参与”中获取新鲜的法律知识与能力。这同时需要学校在制度上进行妥善的时间安排。

  只有注重教学与实践的制度性契合,通过多元的制度带动,才有可能使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更加鲜明,法学人才的实践意识、实践能力得以强化。

  五、结语

  对于当前的中国大陆法学教育而言,需要通过一系列渐进式的改革,将法学教育牵引出与实践相疏离的循环轨道,使教师和学生都真正地了解实践、关注实践,培养起真正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巧,形成新的法学教育传统,使法学教育真正关注社会、思考社会、服务社会。

  这样才不至于使学生在校园中靡费光阴,学不到有意义的东西; 也才能导致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培养出对社会有意义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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