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证四合格”标准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考核内容的全面性。不仅表现出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成绩的要求,还表现出对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证书、英语证书、企业实习等的要求,考核指标多样化,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二是考核形式的具体性。标准不仅对一般学生群体学位获取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针对不同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具体分析,更多体现出对学生学位获得的人本关怀,注重对学生突出贡献的评价,体现出学校鼓励创新,崇尚技能的文化氛围。三是注重评价的长效性,进行追加评价。学生在校期间不能获取工士学位,在企业表现优异,亦可继续申请工士学位,这种持续性评价方式体现出学校的长远战略眼光,有助于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有利于促成校企合作,实现学校、企业、毕业生三赢的目标。四是突出能力要素,凸显职教特色。在对学生知识考核的基础上注重对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顶岗实习等能力指标的考核,凸显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一线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特色,凸显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特色。“三证四合格”标准具有科学合理性,为工士学位由民间样本走向国家制度提供了经验支持。但学位的本质是学位持有人受过系统的高等教育,具备一定学术水平的标志[2]。
三、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的设计原则
(一)学生为本,服务需求
“学生为本,服务需求”是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建设最基本的原则。以学生为本是教育事业永恒的理念。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对象是高职院校学生,高职院校学生在成绩、能力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高校学生的特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也与普通高校大不相同,因此,以高职院校学生为本制定符合高职院校学生特点的学位授予标准极为重要,应根据高职学生品质、能力特点,借鉴“最近发展区”的理念,最大限度促进学生发展。以学生为本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也是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的最终目的。此外,高等职业教育学位不是孤立的存在,学位授予标准还要全方位服务各方面需求。高等职业教育学位要适应经济发展对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适应高职院校提高社会吸引力的期望,适应学生获取学位、增加就业优势的心理需要而被设计,学位授予标准能否满足产业界、劳动力市场的用人需求,能否有助于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能否有助于改变社会对高职院校的认知等,成为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可持续存在与发展的重要依据。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标准要遵循“学生为本,服务需求”的原则。
(二)综合考评,能力为重
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的设计应遵循“综合考评,能力为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我国高等教育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决定了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指标体系必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等特征,不仅要考查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学习成绩是否合格,更要注重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技能掌握水平、职业资格证书等指标的考查,以增加考评的信度和效度,这也符合我国当前教育评价目的由甄别走向促进发展,评价指标由单一走向多元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对学生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的目标要求。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应在加强对学生知识、技能考评的基础上,更要注重对学生研究性学习能力、技术创新服务能力等能力指标的考评,这是高职教育提升社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三)专业发展,终身学习
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要以加强学生专业发展为重点,促进终身学习。高职院校学生专业发展能增加学生就业竞争优势,提高薪酬水平。高职院校学生专业发展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提高学生专业发展意识,可培养学生对本专业及相关职业的专业兴趣,促进学生专业素养的提升。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知识更新速度加快,终身学习已成为人类更好实现人生价值和提高生活品质的必然选择,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要考虑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位与学士学位的有效衔接,其授予标准也应与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有实现融合的交点,所以应严格对应专业课程、职业资格证书和顶岗实习等方面的内容要求,促进学生德、能、智、技四维全面提高,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四、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容
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包括对学生的总体要求和具体要求两部分。综合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策文件对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表述和现代经济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诉求,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对学士、硕士、博士授予条件等的规定,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都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并具有研究性学习能力与技术技能创新服务能力。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具体要求应包括德、能、智、技四部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规定,高等职业院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也应把学生的德育放在重要位置。智、技是学生安身立命之本,学生拥有丰富的知识和较好的技术技能是具备岗位胜任能力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以适应岗位变化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具体要求见表1。
五、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实施建议
科学完善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是学位功能发挥的基础,而学位授予标准的有效贯彻与实施需要政府、学校、企业等主体的协力合作。
(一)加强政府统筹规划,健全学位授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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