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3 公共图书馆的职责
公共图书馆是指“为了公众的信息利用、文化活动、读书活动以及终生教育,国家、地方自治团体设立、运营的图书馆,或者法人(根据《民法》及其他法律设立的法人)、团体及个人设立、运营的图书馆”。其职责是:收集、整理、保存图书馆资料及向公众提供利用;提供公众必要的信息及地方行政必要的信息;确立及实施读书生活化计划;组织或召开演讲会、展示会、读书会、文化活动以及终生教育的相关内容;加强馆际间的紧密协作及馆际互借;设立及培育地方特色的分馆;其他作为公共图书馆必须履行的业务。
3.3.4 大学图书馆的职责
韩国的“大学图书馆”在我国称为“高校图书馆”,是指根据韩国《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的大学及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设立的大学教育课程以上的教育机关中,以向教授、学生、职员提供图书馆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图书馆。为了提高高校教授、学生以及职员的知识信息水平,《图书馆法》明文规定大学图书馆职责是:提供大学教育必要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及服务;支持有效教育的实行;加强馆际间及有关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并提供服务;其他作为大学图书馆功能必须履行的业务。
韩国的大学图书馆既要执行《图书馆法》,又要接受韩国的《高等教育法》、《私立学校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关大学的指导和监督,或教育机关监督厅的指导和监督。因而,在现行的韩国《图书馆法》中,未涉及大学图书馆的设施、资料以及司书(即图书馆员)配置。
3.3.5 学校图书馆的职责
学校图书馆是指根据韩国《初、中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的高中及以下各级学校中,以向教师、学生、职员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图书馆,其职责是:提供学校教育必备的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及利用服务;学校所藏教育资料的综合管理及利用;视听资料及多媒体资源的开发制作与利用;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网,构建信息共享体系与利用;开展图书馆利用指导、读书教育、合作授课等的信息利用教育;其他作为学校图书馆必须履行的业务。学校图书馆还要接受《初、中等教育法》、《私立教育法》以及学校监督厅的指导监督。
3.3.6 专业图书馆的职责
专业图书馆是指以向其设立机关、团体的所属职员或公众提供特定领域专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图书馆,其职责是:收集、整理、保存有关专业的学术研究活动必备的图书馆资料,并提供利用服务;有效地支持学术及研究活动;开展馆际资源共享等协作活动;开展专业图书馆应履行的、必要的其他业务。
3.4 设立地区代表图书馆与地方图书馆信息服务委员会
地区代表图书馆是韩国为制定和实施区域性图书馆发展政策、促进区域性图书馆服务联合与合作,在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特别自治道指定或设立的、履行地区代表图书馆业务的公共图书馆,相当于我国语境中的“区域性中心图书馆”。根据现行《图书馆法实施令》第15条的规定,市长、道知事需在本地区设立或指定一所公共图书馆作为地区代表图书馆。地区代表图书馆设立、运营的必要内容由总统令规定。韩国现行的《图书馆法》第23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地区代表图书馆的法定职责是:收集、整理、保存、提供区域内的综合性资料;开展地区公共图书馆服务援助与合作事务;开展图书馆业务的调查研究;支持地区图书馆的资料收集以及保存从其他图书馆接受的资料;支持国立中央图书馆的资料收集活动及图书馆服务协作活动;其他地区代表图书馆应履行的事务。地区代表图书馆担负着区域性政府出版物呈缴本接受图书馆的职责。特别市、广域市、道、特别自治道为支持本地区图书馆服务体系,设立和运营地区代表图书馆所需的部分经费由国家予以补助。
韩国《图书馆法》明文规定特别市、广域市、道、特别自治道须设立地方图书馆信息服务委员会,担负着审议地方图书馆发展政策、促进地方图书馆事业均衡发展、消除地方的知识信息差距、运营地区代表图书馆的职责。图书馆信息服务委员会由15人组成,设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各1人。委员长由市长或道知事担任,副委员长由地区代表图书馆馆长担任,委员由委员长推荐的具有专业知识或丰富经验的人士出任。该委员会运营的必要事项由地方自治团体条例规定。
3.5 消除知识信息差距与设立国立残疾人图书馆
为了消除知识信息差距,援助知识信息弱势群体(如残疾人、老人等)利用图书馆,特别是为了支持残疾人图书馆的服务工作,《图书馆法》设立专章规范政府及图书馆在消除知识信息差距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图书馆法》明确规定“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采取各项措施,便于知识信息弱势群体利用图书馆设施和服务”,包括购置供盲人阅读的盲文文献,供老人阅读的大字本书籍,完善图书馆的资料扩充、提供及共享机制,完善图书馆设施和专门人才培训。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在知识信息弱势群体利用图书馆资料的情况下,对于应付给著作人的补偿金,可按照《著作权法》第31条第5项的规定,在预算的范围内给予全部或部分的补助。另外,《图书馆法》第25条还明文规定“在国立中央图书馆馆长属下设立国立残疾人图书馆”。国立残疾人图书馆是为残疾人服务、研究、开发、合作的国家中心。
总之,韩国的《图书馆法》内容丰富、详尽具体,除上述阐述的主要内容外,还规定了图书馆设施、资源以及司书的资格条件,由于论文篇幅有限未阐述。与2006年的《图书馆法》相比,现行的《图书馆法》在组织、规划、体系推进方面多有突破,尤其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上述提及的几项措施,对促进韩国图书馆事业发展意义重大。
4 对制定我国《图书馆法》的几点启示
韩国50多年的图书馆立法实践为我国图书馆立法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4.1 完整性
图书馆事业是文化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韩国的图书馆立法经验告诉我们:图书馆立法需具有相对的完整性。韩国除了《图书馆法》、《图书馆法实施令》以及《图书馆法实施规则》之外,还有为振兴文化事业、繁荣出版业、加强版权保护而制定的《文化基本法》、《读书文化振兴法》、《地方文化振兴法》、《激活文化艺术援助法》、《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法》、《电影与影像制品振兴相关法律》、《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以及《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以辅助规范图书馆服务。尽管我国的法律体系与韩国有所不同,但在未来进行图书馆立法时,有必要根据国情考虑我国图书馆立法体系的完整性。
4.2 层次性
韩国图书馆法的层次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层次性。二是由于图书馆的类型及服务对象有别,韩国《图书馆法》分别规定了各类型图书馆的职责,体现了《图书馆法》内容的层次性和针对性。至今为止,我国图书馆立法还处于研讨阶段。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时,既要包括各类型图书馆共同遵守的法律条文,也要体现各类型图书馆所担负的方针任务、服务对象以及服务需求的差异性,制定能适用于各类型图书馆的法律条文。
4.3 实时性
图书馆事业是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有机体,因此,图书馆法的内容要与时俱进。在我国进行图书馆立法时,建议尽可能地将图书馆信息安全、图书馆系统内的资源共享、图书馆员素质标准、弱势群体服务等一并考虑,使图书馆法能够规范图书馆服务,解决业界当今面临的诸多问题。
4.4 可操作性
目前,韩国《图书馆法》是由国家主管图书馆的部门——文化体育观光部制定的,内容较为宏观。为了便于实施,还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图书馆法实施令》和《图书馆法实施规则》,法律条文具体、细腻、实用性强。笔者认为:图书馆立法是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国在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图书馆立法时,有必要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两者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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