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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中)   

时间:2016-02-02 13:28 来源:发表吧 作者:吴汉东 点击:

  三、知识劳动及价值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

  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知识价值论,是我们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经济品性的基本工具。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一样,都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这是知识产品成为知识财产的经济学依据。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合理性,近现代的思想家们为之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

  (1)洛克、斯密的"劳动价值论"

  近代"劳动价值论"的创始人洛克基于自然权利的理论,阐述了劳动是获得私人财产的重要途径以及劳动使人们获得私人财产权的合理性。在洛克的"劳动一财产"的论述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明确宣称劳动归劳动者所有。这是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基础。他基于"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的思想,提出每个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其二,将财产定义为一种"物化"的劳动。这是洛克分析财产的逻辑起点。他从原始树林的果子掉到地上开始分析,认为"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了"。〔34]洛克劳动价值学说为知识财产找到了合法性基础(劳动属于劳动者个人),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具有了人权基础(创造物是自己人格的扩张)。〔35〕尽管洛克在其著作中述及的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但他的学说为后世学者阐述智力劳动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料。斯密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准则"的创制人,继受了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他认为,人的才能是一种有用的才能,"对于他个人自然是财产的一部分",这种有用的才能'可以和便利的劳动、节省劳动的机器和工具同样看作固定资本"。斯密的理论贡献在于他将财产定义为一种劳动的结果,"除了土地上天然生产的物品,一切年产物都是生产性劳动的结果"。这一观点用以说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功用,即保护智力成果(即智力劳动的凝结)而不是智力劳动本身这一立法目标,是大有俾益的。斯密的理论也有明显的缺陷。他将劳动分为"生产性劳动"(如工人的劳动、农民的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如教师、医师、文人的劳动),前者能"加在物上,能增加物的价值";而后者则不能生产出可以"固定的物品或者可卖的商品"。〔36〕这一观点后来遭到萨伊的批判。总之,古典劳动价值学说是基于"物品"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经济分析,但这一理论有助于我们认识智力劳动对知识产权的本源性意义。

  (2)萨伊的"无形产品"理论

  19世纪法国政治经济学家萨伊是斯密理论的解释者、传播者和批判者。无形产品理论的基础是"劳动创造效用"效用产生财富",他认为"创造具有任何效用的物品,就等于创造财富,这是因为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而物品的价值就是财富所构成的"。〔37〕在此基础之上,萨伊批判了斯密狭隘的财产观:人的劳动所创造的财产,不仅包括"只限于那些在创造后能和物混合起来的并且在长时间内能保持不坏的价值'一有形体的产品,而且还包括那些"没有永久性、一生产出来就立即归于毁灭的价值"一"无形产品"。被萨伊称之为"无形产品的东西",包括家仆的劳动、医生的劳动、律师的劳动、音乐家和演员的劳动等。这种产品与那些'有形体的产品"是性质相同的产品一都具有价值或者"效用"。斯密理论的错误在于,"他把财富解释为具有可以保存的价值的东西,而不是把这名称推及一切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因此,所有一产出便消费掉的东西,都不成为他所谓的财富"。〔38〕其实无形产品也是人类劳动成果,它满足了人们某种的需要,"以致于这些职业如果不存在,社会便不能存在";同时,为了满足这种需要,人们得使用财富的有形产品来购买无形产品。"生产无形产品的人,通过多次的这种交换行为,可以发财致富"。〔39〕萨伊所称的"无形产品",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可以概括地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无形的商业性服务,二是无形的知识产品。同为无形产品,对于前者,人们购买的是劳动(包括智力劳动)本身;而对于后者,具有交换价值的则是智力劳动的成果。虽然,萨伊的理论并未描述同为无形产品的服务活动与精神产物之间的区别,也仅是初步述及"非物质属性"的财产,但他的学说丰富了劳动所创造的财产内容,揭示了"非生产性劳动"的价值所在,从而为我们构建"知识劳动"4'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理论框架奠定了思想基础。

  (3)麦克劳德、凡勃仑的"无形财产"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在其著作《制度经济学》中评价了19世纪未20世纪初两位著名学者麦克劳德和凡勃仑的"无形财产"理论。麦克劳德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有形体的财产'与"无形体的财产"的区分。他认为,有一种财产或权利,完全和任何特殊的主体或者被占有的物品分离和分开。虽然产物本身只将在一个未来的时间存在,对那产物出生后的财产权却是现在的。可以买进卖出,和任何物质财产一样。因此,它是财产,在罗马和英国法律中,它叫做无形体的财产,因为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完全和任何特殊的实体分开。麦克劳德的理论有两个要点:其一,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其所列举的对应关系说来,过去的有形体的财产在未来收益上即表现为各类无形体的财产。例如,不动产土地、房屋是有形财产,但其永久性的每年收益则是无形财产;作为智力创造物化载体的书籍、机器是有形财产,但基于智力创造而获取的版权与专利权则是无形财产;其二,无形体的财产即是一种"债务的所有权"。在他看来,任何所有权都是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物质的东西的所有权即是有形体的财产,债务(制度产品)的所有权即是无形的财产。无形体财产不是通过实物占有而享有的财产,而是通过给付实现交换价值的财产(如支付红利、租金、支付版权使用费等)从麦克劳德的无形财产体系来说,其所指向的对象比较庞杂,既有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本体,又有债券、股票等权利客体。麦克劳德的经济学观点与英美法系中关于"无形动产"、"诉体物"的表述在实质意义上有相通之处,可以说,麦克劳德的无形财产学说为英美国家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体系作了精辟的经济学分析。凡勃仑的理论与麦克劳德的"债务的无形财产说"不同,他是'第一个人在现代无形财产的概念基础上建立了他的学说"。其主要观点是:第一,无形财产是对"非物质设备"的资本化。有形财产是"有特殊用途的生产资产资料",而无形资产是"非物质的财富,非物质的事实,根据由于占有它们而能获得的利益,加以估价和资本化""这种非物质设备存在于工程师和工人的技术能力中"。第二,无形财产是未来的买卖能力的现在价值。这种预期的获利能力的买进和卖出构成可卖资本的交易内容。无形的财产或资本比物质产品的交易规模大得多,并产生更大的利润。〔41]第三,无形财产是其所有人获取级差利益的手段。对于公司而言,获利能力不是工厂设备的成本而是该机构的商誉。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商誉,包括'性质大不相同的各种项目",但它们都是"非物质的财富"、"无形的资产",诸如"已经建立的惯例的业务关系、诚实不欺的名声、特权、商标、牌记、专利权、版权、法律保障的或者保密的特别方法的专用权、特殊原料来源的独家控制,这一切给他们的所有人一种造成级差利益的有利条件"。"它们是财富一级差财富"。凡勃仑的"无形财产"理论有其独到之处,他继承了自洛克以来的"劳动价值论",将非物质财富的产生归结为"工程师和工人的技术能力",这些人类的能力是"经历不知多少时代,通过教学、传统、经验、实验、研究,不断发展的结果",从而进一步论证了智力劳动对无形财产的本源关系;他敏锐地观察到无形财产在社会财富中的重要意义。无形财产是一种"级差利益"或"级差财富",对于企业来讲,"资本化的核心不是工厂设备的成本而是那机构的所谓商誉"。但是,凡勃仑的理论也有偏颇之处,他认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在内的商誉,"这种资产对社会没有用,只对所有人有好处"。〔42〕其理由是,无形财产的价值在于"他们的战略能力,'劫持'社会,从而'无中生有',不劳而获"。这种分析在"泛无形财产论"的一些场合中也许是适宜的,〔43〕但就知识产权而言,其保护发明创造人与促进社会进步的制度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方面,现代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作出了更为公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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