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上)   

时间:2016-02-02 13:29 来源:发表吧 作者:吴汉东 点击:

  内容提要: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法与科技、经济有着特殊的联系。它是近代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私法领域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结果。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出于知识财产化与产权制度化的合理要求。它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过程,也是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的过程。

  关键词:非物质化,革命,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协调发展

  新世纪的大门已经开启。以微机革命、网络革命和通信革命为主流的世界新技术革命,将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推向一个崭新的时代一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形态,有着它特有的经济基础结构与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围绕着知识的生产、传播与利用的智力劳动过程,服务于知识经济社会化、产业化、产权化的发展目标所建立起来的。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法与科技、经济有着特殊的联系:在工业经济时代,它是近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的产物,为资产者提供了取得财产的新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它是现代科学技术进步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器,成为'知本家"获取知识财产的保护神。本文试从科技、经济、法律一体化的视角,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变革,对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与利用作出新的认识。

  一、科技、经济、法律相联结: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

  在人类历史上,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遥远的年代。"言必称罗马",传统民商法中的所有权、他物权、债权及继承权制度都可以从古代罗马法中找到其雏型。"知识产权制度则是近代法制史上的新页",〔1〕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认为,英国于1623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1709年制定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法国于1857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为具有近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开端。这些绝非历史的偶然。自17、18世纪以来,资产阶段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一个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产品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一般客体物(有形产品)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他们寻求不同于以往财产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以作为获取财产权利的新方式:在与商品生产直接有关的科学技术发明领域出现了艺术作品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出现了著作权。这些法律形式最后又被概括为知识产权。

  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当时的物质生活关系。从科技、经济、法律相联结的角度考察,知识产品要成为新型财产权利的标的,或说是知识财产制度的出现,有赖于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科学和技术一般是分离的和脱节的,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还只是偶然的和不自觉的行为。那时,技术由平民工匠掌握,技术的进步全凭经验摸索和传统技艺的提高和改进。科学知识则属于贵族哲学家,科学理论常常落在生产实践之后,只是概括和总结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经济材料。从前资本主义末期到资本主义初期,正是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进行转化的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劳动产品中占主导地位的体力因素逐渐让位于智力因素,新的生产方式第一次使得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资产阶级在它最初一百年的统治中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使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科学发现一技术发明一社会生产的一体化。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那样,"生产过程成了科学的应用,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中的因素即所谓职能。每一项发现都成了新的发明或生产方法的新的改进的基础。〔4〕

  第二,科技成果成为自由交换的商品。在前资本主义时期,运用科学技术生产的物质产品可以作为商品,但是科技成果本身却不是商品。由于科学技术被长期封闭在一个个具体的狭隘行业和独立的家庭作坊中,主要靠自身的经验积累发展着,很难进入社会规模的应用和转移。在这种封闭性的社会经济格局里,科学技术缺乏系统性、继承性的发展,而仅具有分散性、经验性的特征。所谓"祖传秘方""父传子受",是小生产者取得技术、掌握技术的主要手段。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结构的建立,打破了自然经济中技术部门之间及技术与社会联系之间的壁关锁垒。由于商品经济需求的强烈冲击,迫使技术向社会发生大规模转移。资本把科技成果还原成一般等价物,并用纯粹的经济效益来衡量他们的价值,这就使得科学技术从一般技艺和狭隘分工中相对解放出来。资本的神奇力量在于它使得"工匠们成为雇佣劳动者,即把他们的技能和人体一起转化为商品",并驱使其走向市场,卷入到"一种没有良心的自由贸易之中"。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智力劳动也是一种生产劳动。生产商品不仅是指物质生产中的实物形式的商品,还包括非物质生产中的无形商品,如服务、知识、信息、技术等。这即是说,在科学技术运用于社会生产的过程中,包括技术、知识、信息在内的知识产品本身(无形商品)与采用知识、信息、技术生产的物质产品(有形商品)都具有同等的商品意义。

  第三,知识产品纳入新型财产权利的保护范围。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对有限的科学技术传播和交流,缺乏财产法和契约法的有力保障。商品贸易(包括知识产品和有形商品的交换)必须建立在确定的产权基础上和稳定的交易秩序中,而以重刑轻民、"神事重于人事"为特征的封建法律往往视科技成果的传播和应用为私人琐事,很少以国家的名义直接进行调控。尽管在封建社会的晚近时期,出现有印刷专有权或专营、专卖权,但这是一种封建特许权,而不是资本主义式的财产权。这种封建特许制度的受益者主要是印刷商、企业主以及颁发许可证的统治者,而不是从事智力创造活动的作者、发明者。在有的情况下,封建统治阶级还通过特许制度限制先进思想传播,迫害进步作者和发明者。因此这种封建特许权与近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对于知识产品的保护,无法简单采用罗马法以来的传统财产权形式。德国法哲学家黑格尔认为,诸如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以及发明等,都可以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买卖中所承认的物同一视之。此类占有虽然可以象物那样进行交易并缔结契约,但它又是内部的精神的东西。因此,知识产品是独立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的另类客体;换言之,以知识产品作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是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崭新的法律制度。马克思在叙述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时说道: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不承让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无需讳言,正是在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推动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享有的无形财产权,才得以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认可和严格保护,并逐渐形成一种独立而严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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