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营改增”的全称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该项政策的实施对国有制造企业有着很大的影响。现阶段,制造业是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支柱,而国有企业则是我国制造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造业各主要行业中,国企都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营改增”的实施对我国国有制造企业财务管理产生相当大程度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国有制造企业;财务管理
引言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2011年开始进行试点的一个重大举措。2011年,拉开了税收改革制度的序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其中,“营改增”对国有制造企业财务方面的影响也很大,包括对企业税负、会计核算、现金流方面。
一、“营改增”的内容及意义
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十个省。至2013年8月,“营改增”的范围已经推广到全国。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税政司发布营改增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2013年减税规模超过1400亿元左右。“营改增”的意义有以下三点:
(一)完善了中国流转税的税制
分税制在我国的改革是1994年,虽然已经实施了十几年,但分税制改革不彻底导致的地方税收不稳定、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出让土地取得的财政收入、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充足而地方政府债台高筑等问题已经显露出来。营改增作为修正分税制改革不彻底的补救政策,为下一步理顺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创造了有力条件;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流转税制度。
(二)破解了兼营、混合销售造成的征税困境
在营改增之前的税制下,企业销售货物要缴纳增值税,提供劳务要缴纳营业税,但很多时候一项服务中既包括销售货物也包括提供劳务服务,货物和劳务很难划分,也就是所说的混合销售问题,这就为征税提出了难题。在“营改增”实施后,试点行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就解决了其兼营、混合销售造成的征税问题。
(三)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决定了增值税所体现出来的优点。营业税是对营业额的全额计税,增值税只是对增值额征税,流转环节越多,增值税的这种优势就体现越明显。“营改增”之后就解决了营业额全额计税中的双重计税问题,对国有制造企业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二、“营改增”对国有制造企业财务的影响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税负也称为税收负担率,是指应交税费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对国有制造企业来说,原来购进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运输费用的其进项税可以抵扣,营改增之后,接受的劳务外包、鉴证咨询、有形动产租赁等服务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了。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现在人员编制管理严格的情况下,有很大一部分生产辅助性的工作外包给了劳务公司,这部分金额还都比较大,“营改增”后,企业最多可抵扣不含税劳务费金额6%的进项税额,降低了企业税负。
(二)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企业在接受营业税应税劳务后,以发票票面总金额作为成本、费用入账;“营改增”之后企业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作为成本、费用入账,票面税额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对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正常情况下,如果供应商都能提供增值税,企业核算时就按照上面方法操作;但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企业,其很多业务对象都是一些财务不太健全的小微企业,不要说开具增值税发票,就是应该开具什么发票对方也不是很清楚。往往出现一些在合同中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约定发票税率,但是结算时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所约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企业由于内控比较严格,结算过程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因此经常出现一些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扯皮现象。
(三)促进市场细化分工、加大技术更新
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对企业加大产品研发投入,外购新技术、甚至提高环保投入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营改增”之前,由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都缴纳的是营业税,其中包含的税额企业不能进行抵扣,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都将这些业务作为自身的业务环节进行设立。“营改增”后,这些业务如果是外购的,其税额就可以抵扣,从而促进了制造业企业从外部购买此类服务的积极性,也促进了企业之间的更专业化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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