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
摘要: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的路径选择:一是完全以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为主的时期,二是以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为主,诱致性制度变迁路径为辅的时期。本文通过对两个时期路径选择特征的分析,总结出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三点不足之处: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民间团体缺乏制度变迁积极性以及缺乏环境文化。最后,本文针对这三点不足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路径选择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运用金融工具解决环保问题,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则是开启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里程碑。此后,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逐步完善,并得到长足发展。但是,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一直处于非均衡状态,由于路径依赖的存在,有可能导致这种非均衡状态一直保持下去。因此,探索出一条正确的发展路径有利于解决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的非均衡问题。反之,则可能由于成本过高或收益过低而陷入路径依赖的困局。本文引入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分析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中的路径选择情况,并针对各发展阶段的特征来评价,进一步阐述不足之处,最后提出相应的路径选择政策建议。
一、制度变迁理论及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两种方式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的过程,制度诸要素或结构会随着时间推移以及环境变化而变化。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有二:正式规则以及非正式约束。正式规则是指成文的、由权力机构保证实施的制度,如法令、政府命令、公司章程、商业合同等;非正式约束是指一些不成文的制度,如:习俗、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潜在利益获得者在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下而上的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指政府通过命令和法律自上而下地实施制度变迁。
碳金融的本质属性是一种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提供服务的制度。碳金融市场制度强制性变迁表现为政府利用其强制力分配排放配额、明确排放产权,从而导致减排额度和碳排放权变得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商品,创造出一种碳资产,从而自上而下地推动碳金融市场制度的变迁。而碳金融市场制度诱致性变迁则是指履约企业、减排项目的开发者、金融机构、环保机构和个人等民间团体为了从碳金融市场上获利而发起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主要形式是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业务、企业CDM项目的开发以及低碳消费的倡导等。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的回顾
(一)选择完全以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为主的时期(1995年-2005年)
1995年到2005年间,在全球低碳转型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推行了若干制度,自上而下地开启了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之路。1995年,由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起到了最初的引导作用,引导信贷资源流向低碳环保领域。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又进一步制定了企业的环保标准和要求,明确规定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贷款。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一方面受到国际上低碳经济革命和发展低碳金融大趋势的影响,另一方面出于解决国内各种环境问题的需要,发起了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由于经验不足、国内金融体系不完善、低碳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较为缓慢,碳金融市场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二) 选择以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为主,诱致性制度变迁路径为辅的时期(2006年至今)
2005年以后,我国政府继续加大力度推出了一系列绿色信贷宏观政策以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政策(表1)。2008年,国内三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成立。在第二阶段,强制性制度变迁仍然是主导,但与第一阶段有所不同的是,各金融机构也开始加入到该轮“绿色革命”的浪潮之中,并陆续推出了“绿色信贷”、“低碳基金”等业务(表2)。有履约义务的企业开始寻求降低成本的路径,比如通过碳交易、碳抵消、CDM项目等方式来降低履约成本。2014年7月,北京首个碳排放交易抵消项目——顺义区碳汇造林一期项目在北京环交所正式挂牌,这意味着重点排放单位有了更多碳交易履约的方式。因此,在这一发展阶段,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是以强制性变迁为主,诱致性变迁为辅的。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特点及其导致的不足
(一)以强制性变迁方式为主
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在两个阶段都表现出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导的特征。首先,这会导致碳金融市场对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政策变化很容易引起市场波动,尤其是碳价的波动。而且,各政策之间若缺乏协调,反而会导致减排成本相对提高。其次,其他各方,包括履约企业、金融机构、环保机构和个人等民间团体处于被动地位,被动地接受既定的政策,他们的需求在制度上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最后,政策具有移植性。我国在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试点时借鉴了EU ETS的运行机制,但由于当时金融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金融生态也跟西方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的路径选择以强制性变迁为主的原因在于:在开始阶段,政府较民间团体更早认识到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成本。面临着减排承诺以及气候变化的压力,政府不得不强制进行二氧化碳控制。制定低碳政策、建立碳金融市场能够使减排成本最小化。政府的最大收益在于通过制度变迁使宏观资源配置的效率得到增进。此外,也能够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二) 民间团体缺乏制度变迁积极性
强制性变迁路径在碳金融市场建立初期是比较高效的,但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会导致民间团体的主体地位缺失。政府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把碳金融市场作为其履行国家职能及减排承诺的工具和手段,很容易导致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的僵化,缺乏应有的活力。履约企业则更多是出于规避行政处罚,被动地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金融中介机构普遍存在对碳金融工具的价值、碳金融产品项目开发、操作模式和交易规则等不熟悉的问题,市场上无论是产品数量、功能还是多样性方面都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间团体制度变迁收益无法弥补成本,导致诱致性变迁缺乏发动力。对于民间团体而言,其获取的收益是指在新的制度安排下获得的碳排放权,或通过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实现利润。但在获得这些收益的同时,企业也面临着生产成本(包括购买排放权的成本)的增加。金融机构方面,用于开发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前期投入成本也比较大。因此,民间团体缺乏制度变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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