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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对进境奶粉的监管规定及影响(2)

时间:2014-12-23 09:39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张照玉 点击:

  不过,上述海关规定使个人代购红火起来。个人代购又被称为真人代购,即通过有进出境便利条件的个人(如空姐、导游或留学生等)将代购的商品携带入境,利用的是携带5000元以内的自用物品,海关可免税放行的优惠规定。由于海关无法准确区分携带的物品属于自用还是代购,所以这些个人就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少量进货。如今,航空公司对空姐和旅行社对导游的海外代购有了严格的管理,有的规定发现两次代购就可能开除。因此,空姐或导游的专业代购有所下降,目前个人代购多通过留学生。

  (3)对转运公司而言

  在网络购物中,商品若通过正规的万国邮政联盟单位邮递,费用高昂,于是消费者往往通过国外非邮政的转运公司来邮递。从国外购物网站上购买的商品,寄送到海外转运公司地址,由转运公司收取货物转发国内,再通过中国邮政EMS清关派送到购买者手上。过去这样的操作方式可以走享受关税优惠的“邮递渠道”,而且转运公司的仓储费用低,对消费者来说节省很多费用。现在根据海关新规,这些转运快递不属于万国邮政,不能按个人邮递物品办理入境通关手续,只能以商业快递的形式进境,需要正常纳税,营运成本上升,导致的结果就是运费上涨,影响了转运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如美国的友家快递对运费进行调整,由原来的每磅26元人民币,调整为首磅52元人民币,续磅26元人民币。

  二、我国对属于货物的进境奶粉监管规定及影响

  (一)关税税率的调整及对奶粉价格的影响

  随着我国人民消费水平的提升,进口奶粉已从奢侈品变为中等收入阶层的生活必需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曾多次降低奶粉税率。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显示,自2014年1月1日起,部分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进口暂定税率下调至5%,比最惠国税率的20%下调了75%。与2013年的实施方案相比,新增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配方奶粉的暂定税率为5%,比最惠国税率的15%下调了67%。

  按理说,奶粉进口关税税率的下调会导致奶粉价格的下降。事实并非如此,奶粉价格几乎未降,关税下调对于奶粉价格的作用有限。原因是:首先,国内消费者对进口奶粉的需求持续旺盛,洋奶粉市场供求失衡,处于卖方市场。其次,享受降税待遇的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占比很少。最后,关税税额占奶粉成本的比例较低。除了关税,洋奶粉进入国内还要缴纳质检费、增值税、渠道费、进入商场的进场费、人工费用等,这些成本共同抬高了奶粉最终的零售价。一罐售价两三百元的进口奶粉,因为关税下降的成本不过十几元钱,加上消费者普遍存在“买贵”心理,促使洋奶粉难以降价。

  (二)货物的税收、监管证件要求及影响

  按照世界各国的海关惯例,我国对进境物品的征税规定十分简化,实行三税合一的行邮税,只采用从价计征方式。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总署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一个计税价格。而对于进境货物,征税方法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等,若按从价计征,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和税则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关税,并单独计算进口环节增值税,有的还要征收消费税。所以,同样的货物和物品,因完税价格确定方法和税率设置存在很大差别,导致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同。如前所述,海外代购的货物假借物品名义进境,多数存在逃税、避税行为。2012年空姐李某海外代购化妆品逃税案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最终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认定涉嫌偷逃税款8万余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

  对于以货物进境的奶粉而言,除了执行海关通关制度外,还要执行进口许可证制度(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检验检疫制度(货物进口前,到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检验检疫证明及出口方权威机构开具检疫证书,方能在进口时办理报检手续);而且按照质检总局出台的2013年第133号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洋奶粉新规”可以从源头上保障奶粉的原装进口,防止“国内分装”现象,有效控制洋奶粉质量,将非正规洋奶粉挡在国门外。不过此规定针对的是以货物贸易形式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个人携带和邮寄入境的乳粉不受影响。

  三、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新规及影响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交易双方以互联网为媒介,实现资金和货物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双向流动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模式,近些年迅猛发展。2012年12月,海关总署首批选择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5个城市为跨境电商的试点城市,之后又有一些城市获得试点资格,各地跨境电商试点平稳开展,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将试点经验得以推广,海关总署出台了2014年第56号公告——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的监管事宜。该文件是对前期试点工作的梳理总结,明确了跨境电商的合法地位。

  (一)从事电子商务的合法资格要求

  电商企业或个人的跨境交易需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存放电子商务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商业务的备案手续,其目的是与其他传统进出口贸易业务分开。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除了正常的工商企业注册外,需办理报关业务的,还需要到海关进行跨境电商业务的注册登记。这几条规定划定了合法从事电商业务的正规军范围,通过通关管理平台纳入管理的跨境电商企业和个人将成为正规军,像“天猫国际”这类海淘电商平台就将纳入海关监管,海关将对奶粉、化妆品等超量入境的商品给予严查,使以往处于灰色地带的“海淘”、“代购”等有法可依。不合规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这将进一步挤压不合规企业的生存空间和市场占有率。

  (二)联网及报送信息要求

  电商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使交易原始数据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商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关备案,货物、物品信息应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要求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互联互通的规定对电商企业来说会面临繁琐程序,通关时间会延长。当然这会促使企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和报关制度,经营行为越来越规范合法。有关交易、支付、仓储、物流等信息与海关联网,使海关能及时获取、掌握、监控跨境电商活动。对于消费者来说,海淘或代购风险之一是商品的真假难辨,质量无从保证。如今,消费者可根据商品编码追溯货物的来源(是来自海外还是国产),一些以海淘之名售卖假货的行为将受到打击。

  (三)货物/物品通关要求

  56号公告对货物和物品的通关要求进行了区分,见表4-1所示。

  对电商企业来说,先清单核放,后汇总成报关单的做法有利于出口企业解决结汇和退税两大难题,促进B2C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申报期限和征免税手续的规定与传统货物贸易的要求相同。

  个人办理跨境电商物品申报,需填写《物品清单》,海关实行清单核放,按照邮递物品办理通关手续。这意味着之前带有部分私人代购甚至朋友帮忙性质的海外代购将被列入海关监管范畴,未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并办理征免税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淘、代购行为,将被视为涉嫌走私、逃税等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海关的处罚;而为满足个人消费需求的进境物品仍可享受50元行邮税的免税优惠。

  总之,海关对无论物品渠道进境,亦或货物渠道进境的奶粉等商品的监管越来越规范,既为了促进合法传统贸易及电商的健康发展和满足个人的消费需求,也为了打击各种涉嫌逃税走私行为。

  参考文献:

  [1]钟昌元.论我国进境物品进口税制度的改革—由iPad关税之争引发的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11(4).

  [2]田昊炜,田明华,邱洋,程思瑶.网络海外代购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J].北方经贸,2012(2).

  [3]李敬昌.论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抑制海外代购的成效[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

  [4]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新规今起实施[Z].浙江在线新闻网站,2014-08-01.

  [5]张钰梅.跨境电商从试点走向推广[N].国际商报,20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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