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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对进境奶粉的监管规定及影响

时间:2014-12-23 09:39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张照玉 点击:

  摘要:近几年,洋奶粉大量通过物品或货物渠道入境。我国海关对物品和货物的监管在通关手续、税率和许可证件管理等方面截然不同,总的来说,对物品监管较为宽松,而对货物监管严格。

  关键词:海关;奶粉;物品;货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1-0009-03

  自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以来,很多中国境内的妈妈们丧失了对国产奶粉的信任,纷纷购买洋奶粉。海关是国家经济大门的守护神,为加强对进境奶粉的监管,保障国家税收和正常的奶粉经营秩序等,近几年,海关总署出台了几个关于进出境物品和货物的公告,备受公众关注。这些公告规定对代购商、跨境电商企业和个人、物流企业及消费者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奶粉进境有不同的渠道,有的是个人或委托亲友或职业人(如空姐、导游等)从境外携带或邮寄到境内,有的通过海外代购购买,有的从实体店购买。从海关监管的角度划分,进出境商品包括物品和货物。物品具有非贸易性,属于个人自用的商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货物是通过贸易渠道进出境并用于生产、销售等的商品。不同渠道进境的奶粉有的属于物品,有的属于货物,适用不同的海关监管规定。

  一、我国对属于物品的进境奶粉监管规定及影响

  海关监管的进出境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三者在报关要求上有所不同。其他物品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人员的进出境物品(如办公用品、自用机动车辆等)。奶粉显然不属于这类特殊物品,而是通过随身携带或邮寄渠道进境的。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一)对行李物品的监管规定及影响

  现行规定是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其中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及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若超出该限额,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需全额征税。

  54号公告出台后,有人质疑5000元的免税限额太低,尤其对高档消费品(如名包)来说,一件物品就会超出限额。其实,限值的做法早在1996年颁布的“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就有体现。54号公告只是重申了这项管理制度,不算新规定;而且我国规定的免税额与发达国家规定的免税限值水平基本相当,如目前美国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800美元(约合4920元),英国是390英镑(约合4040元);有的限额还低于我国,如韩国是400美元(约合2460元)。就奶粉而言,5000元免税额的规定显得很宽松,按照平均一罐250元计算,旅客可携带20罐。不过20罐的数量显然超出了“自用合理数量”,一般一次携带6罐以下可行;而且旅客携带奶粉还要满足出境国/地区奶粉限购的要求,如香港规定,离开香港的16岁以上人员每人每天可携带两罐900克奶粉。

  54号公告的出台可以有力打击“水客”(以赚取“带工费”为目的,通过旅检等渠道,把涉税货物或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化整为零,携带、运输进出境的人员)。因为“水客”的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逃避了国家对货物的管制,也使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监管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二)对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及影响

  1.相关监管规定

  (1)免税额和限值的规定

  现行规定是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其中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超出50元的,海关将按商品的实际价值全额征税。另外还有限值的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币。43号公告与1994年的规定相比,取消了“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免税额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免税额500元”的规定,改为将进口税额起征点规定为50元以上;邮包限值未做调整。

  (2)行邮税的征收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的调整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行邮税实行“三税合一”,即进口税包含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2012年海关总署出台第15号公告,修订《进境物品归类表》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某些商品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进行了调整。就奶粉而言,其完税价格、税率和2007年的规定相同,未做调整。完税价格为200元/千克,适用税率10%。不过15号公告出台后,“进境200元奶粉须交10%税”的误读言论甚嚣尘上,公众是将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等同于税收起征点了。

  进口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邮递物品的免税额为50元,50/(200×10%)=2.5千克

  如邮寄进境的奶粉不超过2.5千克,海关仍然免税放行(按900克一罐算,一次可免税邮寄两罐);超过50元免税额度的才按照每千克20元的标准征税,另外还要满足800元或1000元限值的要求。

  (3)物品入境通关方式新规定

  2012年15号公告出台后,海关总署发布了对15号公告的说明,其中规定:“根据《万国邮联公约》规定,进境邮递物品是指外国(地区)邮政企业使用万国邮政联盟规定单式并交由中国邮政在我大陆地区投递的物品”。万国邮政联盟规定各国对邮政企业跨国邮寄物品应给予关税优惠,为享受该优惠,国内有些邮政企业与国外非邮政公司(如转运公司)合作,将不符合《万国邮联公约》规则要求的邮递物品通过邮递渠道运进。按照新规定,这种邮件不能再走邮递渠道;对符合快件监管条件的,可走快件渠道;不符合快件监管条件的,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2.影响分析

  (1)对消费者而言

  2010年43号公告对个人邮递物品的限值未做调整,不过随着经济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很多进境物品不再用于亲友间馈赠,而主要用于个人消费,而且邮寄物品的价值不断增加,几乎没有在1000元以下的,目前限值的规定不太符合当下的经济形势,政策的合理性有一定偏差。关于邮递物品的免税限额,现行50元限额的规定与过去相比大幅下降,主要是为了打击以“个人物品”名义进口货物的逃税或走私行为,维护商品进口和境内销售的正常秩序,同时兼顾个人正常邮递物品的需求。2012年15号公告对不同消费者的影响不同。奶粉的消费者未受此新规定的影响,皮革服装、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等物品的消费者因税率降低到10%而受益,而部分高端滋补品及化妆品等的消费者因完税价格大幅提升多交税而受损。

  (2)对网络代购商而言

  近几年,网络购物、海外代购等新兴跨境交易方式迅速发展。广大公众对邮递物品免税额降低的普遍认识是提高了海外代购的成本,因为代购的商品基本都按物品通关入境。海关总署监管司的负责人解读说,公众其实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有条件免交关税。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还要再次进入贸易领域。因此,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无论货值多少,都应按货物规定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按理说,物品和货物的区别泾渭分明,应适用不同的海关监管要求,可实际情况却是:一直以来,本来是货物面目的海外代购商品几乎都戴着“个人物品”的假面具而入境,不法分子将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少量多件),伪报为个人物品,目的是为了利用海关对物品免税额的优惠规定和相对便捷的邮递或快件渠道。

  海关关于邮递物品的新规对于采用从境外邮寄商品的网络代购商而言,无疑是很大的打击。免税额的降低及完税价格的调整使得可免税邮寄的商品数量大幅减少。例如眼霜,海关原规定的完税价格是100元/支,税率是50%,其应征税额为50元。按原来500元免税额的规定,一次寄10支都可免税。按照现行规定,完税价格提高到200元/支,税率仍为50%,即使一次邮寄一支,都不能享受免税而只能全额交税。这就打消了代购商通过邮寄进境而避税的念头,代购成本增加。然而,奶粉的代购热情依旧不减。自2010年以来,奶粉基本位居“最受人们欢迎的十大海外代购产品”第二名位置,海外代购规模逐年增加。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数据显示,2010年奶粉海外代购额为120亿元,2011年为265亿元,2012年为483亿元,2013年达到700亿元。这与中国境内妈妈对境外奶粉品牌与质量的青睐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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