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取舍论(2)
三、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一)法律环境的成熟
从国家立法角度来看,我国对自然人破产立法拥有较为成熟的条件,前面也提到过,现今多数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在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我国学者都对各国家现有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我国今后实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先前的《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也为自然人破产的实施提供了实践经验,各地与自然人破产有相似之处的办法条例也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从公民个人角度来看,近些年,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在逐步推进并完善,普通大众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公民法律意识迅速提高,并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高度的认同感,使得公民相信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社会公民中已经深入人心,且要求市场主体平等。这样,不仅仅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可以申请破产,人们也会要求善意自然人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申请破产以确保继续生存,同时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得到相应的保障,并且对那些恶意的债务人会有限制及惩罚措施。在普通大众的心目中这不仅仅符合他们心目中那杆秤,也是与法律的初衷相吻合[2]。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
相较于企业法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财产确定非常的困难。企业法人等组织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注册登记程序才能设立,而且内部组织机构明确,账目财会制度完善。自然人就没有这样严格的程序,我国学者一直反对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就是害怕一旦发生资不抵债情形,债务人就会借破产转移财产,增大社会风险。然而储蓄实名制、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数据库等等诸如此类的社会信用制度保障在我国渐渐建立、实行和逐步地推广,使得个人资产和交易情况成为共享信息,为今后的个人破产范围认定提供了参考,并能够打击恶意逃债和隐匿财产的行为,因此这些顾虑将来也不会成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阻碍因素。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若自然人破产制度得以实施,一部分债务人会自愿或不自愿地通过破产清算来解决债务。虽然自由财产制度和免责制度的保障能够提供生活必需品,并且免除一定范围内的债务,但是终究和之前的生活水平略有差距,可能会失去生活主要收入的来源并且不能保证永远不会陷入困境。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并不能避免这些问题,但若不能合理解决这些问题,则是与社会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的。一般的家庭保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的情况下,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则是很有必要的,依靠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力量,运用社会化的保障手段,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
近些年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普遍展开,我国现在以社会保险为核心、以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救济制度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同时,各大商业保险公司也向社会公众推出了慕名繁多的保险产品,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商业保险,有效地成为转化风险与变向投资的途径,并成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成分。
现如今,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个人破产实施的有利条件,并不是必要条件。且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很完善,也在逐步推进中,今后将继续改善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也为更好地实施个人破产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3]。
四、建立自然人破产的相关建议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也不能不顾及我国当前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不足的客观情况而一味地照搬照抄。有鉴于此,我们不妨从如下两个方面着手有所作为。
(一)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配套制度的核心自然仍是自然人财产信息登记与披露制度,财产的范围不限于通过银行交易的货币,还应当涵盖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无体财产、虚拟财产等。由于财产的种类繁多,不可能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但我们可以在多头登记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实现统一披露。除此之外,自然人破产制度还应当辅之以自由财产制度以保障维持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财产不被列入破产财产,辅之以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以禁止破产人在破产之后的法定期间之内依法复权之前从事奢侈消费,辅之以破产资格否定制度以防止自然人破产制度之滥用等。
(二)建立任意性的自然人破产制度
考虑到自然人破产的配套制度建设无疑也需假以时日,我们不妨先利用既已具备的条件,建立任意性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所谓任意性自然人破产制度,不同于公司法上的破产制度,指的是我们可以将自然人破产作为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来进行立法,由自然人自己来选择是否适用,实行自愿的破产资格预告登记制度。对于自愿登记的自然人,课之以财产信息登记与披露义务、民商事交易中的破产资格告知义务等。这样设计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略带现代保险制度色彩,既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又可以满足不同的社会需要,还可以缓解现有制度资源捉襟见肘之困。当然,即便是任意性自然人破产制度,我们也可以先通过试点的方式检验其实际效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最终平稳实现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3]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殷慧芬.《消费信用与消费者破产制度的研究》.河北法学,2009年第11期,第30页.
[4]韩长印.《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菲奥娜.托米著《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汤维建、刘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一版.
[6]杜社民.“自然人破产能力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选择”,《武汉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7]陈萍.“浅议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当代法学论坛》2010年第3辑.
[8]齐明.“论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当代法学》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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