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6年我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出台,但第2条、第135条规定该法仅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从而明确将自然人破产排除在外。从长远来看,鉴于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优势,其在我国的建立是势在必行,否则既影响到了社会和谐,也无以张扬人道精神。
【关键词】自然人 破产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处境
现代破产制度旨在于债务人在经济上发生困难,无法以其清偿能力对全部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时,利用法律上的方法,强制将其全部财产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变价及公平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免除债务人对剩余债务的继续清偿责任。它一方面强调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另一方面也强调债务人在现有财产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但就目前而言,正是立法者当初舍弃自然人破产制度,才导致现在我国自然人在因不幸遭遇天灾人祸而资不抵债、无家可归、身无分文甚至生存都成问题的情况下,仍然不得不面对沉重的债务包袱而看不到“翻身”和“重生”的希望。于是,有的人选择在躲债的同时偷扒抢劫,有的人则被逼以自杀寻求解脱。这既影响到了社会和谐,也无以张扬人道精神。
自然,立法者当初舍弃自然人破产制度,也必有其合理考虑,他们与许多起草过程中乃至时至今日仍然反对这一制度的学者的担心是一样的。要想正当地适用这一制度,就必须在查清债务人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破产原因方面事先存在有效的配套制度保障,包括健全的财产信息登记与披露制度,以便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制度恶意逃避债务。显然,《公司法》等商事主体立法已经在这一方面大有作为,即便如此,仍辅之以“揭开公司面纱”等制度以防破产制度之滥用。但就自然人而言,类似的财产信息登记与披露制度却显然匮乏,比如官员财产登记制度即因种种原因“千呼万唤不出来”。200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出现无能力还贷或拖延还贷等现象的客户将进入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黑名单。诚然,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自然人财产信息披露的需要,但是适用范围却比较狭窄,仅仅局限于通过银行交易的货币财产。要想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广大农村建立起全方位的各种类型的财产信息登记与披露制度,就目前的条件而言,难度是相当大的。
如此一来,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取舍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
二、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势在必行的。这首先是因为这一制度所体现出来的如前所述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优势,其次也有利于通过建立诚信体制淳化社会风气,甚至有利于缓解作为中国特色之顽疾的“执行难”问题,再者,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我国坚持少有的舍弃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做法,也非常不利于与他国之间开展相关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从而影响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因此,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积极地“取”而非消极地“舍”,当是立法者的应然态度。
(一)鼓励个人创业的需要
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迅速增长,各种经济体制齐头并进,肯定和巩固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积极作用和地位。在此种状态下,个人投资成为热潮,普通市民的商业意识增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为实现社会财富增长提供了可能,而在此种背景下,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个人的投资民商事行为也显得尤为迫切[1]。
目前我国只在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时利用参与分配制度解决个人债务有多个债权人而支付不能的问题,但是此种分配制度存在着局限性。债务拖欠成风,“执行难”不仅仅威胁着债权人的利益,更是对法律权威的损害,导致社会信用危机。社会的优胜劣汰并不是让所有的人因欠债而抬不起头,对那些诚实经商的普通市民,法律应该让其结束这种噩梦状态,重新开始,鼓励他们放下包袱,投入创业。自然人破产制度中体现的债务救济理念是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恰好缺乏的,我国应尽快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使之成为规范公民商事行为的重要法律规范。
(二)解决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带来的危机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能力呈逐步上升趋势。尤其是国家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鼓励银行大力开办消费信贷,加大刺激居民的消费力度,以便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个人信贷这一状态呈不断增长的井喷之势,同时,其着实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以房屋贷款和汽车贷款为主的消费信贷模式在我国个人信贷业务中占据很大部分,其他诸如教育助学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等一类也呈逐步增长之势。
保证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健康良好的发展,使个人消费潜能充分释放,继续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也是我国经济的首要战略。而现在很多地区逐步暴露出消费信贷业务隐藏的巨大风险,诸如贷款后不还款、虚假借贷、故意骗贷等情况不断发生。除此之外,即使贷款人并未表示欺诈的恶意,但是由于房贷、车贷等贷款项目周期很长,以贷款者的收入为还款保证的链条一旦在贷款人出现意外死伤或是其他情况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就会断裂。这种情况的发生也迫使各个银行相继提高个人信贷的门槛,并要求贷款人履行愈加复杂的贷款手续,这样一来,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或多或少就会受到影响。
而在这种情形下,自然人破产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并具有民诉中强制执行程序中不可比拟的优势存在,如限制债务人高消费、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破产前一定时期内不得不当处分行为要求撤销等。对恶意、不诚实的消费者甚至可以通过刑罚来处分,而对诚实善意消费者则适当减轻其剩余债务,做到“赏罚分明”的状态。
(三)与国际接轨
近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合作与交流也日益增多,这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法律上的交流与融合趋势。世界上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破产立法中,基本上都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即使有些国家采用商人破产主义,但是为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也在立法上扩大了商人的外延含义,与一般的破产主义也较为接近。
在破产域外效力方面,世界各国立法也逐步向普及主义靠近,即在一国法院提起的破产程序应及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不论它是位于该国国内还是国外,其他国家应当协助破产管理人搜集当地的破产财产,制止相同地位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从国际立法上来讲,自然人破产制度已成为大势所趋,而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更加验证了这一需要。在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活动日益频繁的情形下,许多进入我国交易的外国人若是陷入无力清偿的境地中,我国法院无法宣布其个人破产,而我国的这些债权人就不能像实施自然人破产的国家的债权人一样得到救济。此外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并无破产能力,对其在外国的财产也不能依破产程序取得,而法院的跨国强制执行跨国很难实施,损害的还是我国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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