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所涉法律问题研究(2)
时间:2015-07-24 09:39
来源:发表吧
作者:赵佳琪 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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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目前的直播实践来看,合议庭的法官是庭审活动的主持者,他们不可能在庭审过程中同时观看直播,去倾听电视观众的意见。另外,即使法官能够通过一些渠道知道庭审过程中社会公众对此的舆论评价,笔者认为也不会导致媒体审判的现象。因为我国的程序法制定了相关的采信证据的规则,各大诉讼法也规定了判定案件的证明标准。刑法、民法等实体法都有明确的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的相关规定。随着裁判文书的改革法官今后在作出判决时都必须附加理由。当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正在进行电视直播时,法官们所面临的不仅仅是普通的社会公众,还包括法学家以及法律职业的同行。由于直播案件广泛的社会影响,这种批评与指责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如果法官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来审理案件,那么即使当时难以得到普通民众的理解,但由于同行以及法律家的支持,最终必然会为社会所接受。因此,笔者认为庭审直播的外在压力将会促进法官严格依照国家制定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庭审直播不会导致舆论审判。
三、庭审直播与公民知情权
庭审直播的另一法理依据在于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公民充分享有知情权的情况下,民主精神才有生长的基本条件。司法公开乃是当代诉讼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使公民对于司法活动的了解理所当然地成为“知情权”的范畴。过去,公民主要是通过参与法庭旁听和通过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采访报道来实现对司法活动知情权的满足,随着科技、网络、传媒等的飞速发展,今天有了更方便、更快捷、更直观的司法知情权的行使的新形式——庭审直播,而且庭审直播比以往的传媒能够更客观真实的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最大限度满足公民知情权,和以最方便、快捷的方式客观、高效的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应是知情权的内在要求,过去由于技术限制我们只能通过旁听法庭和新闻媒体的报道满足公民知情权,既然今天科技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更好的方式,我们为什么拒之于千里之外呢?
知情权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可能会带来某些负面效应,但总的看来它对所支撑的开放而不是封闭的社会更加合理,因为只有公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并且各种制度的设计有利于公民充分行使知情权,社会才会正真实现公开、公正、公平。而中国的现实情况,无论是司法还是其他方面,问题决不是公开过多而是公开不足,公民对司法的了解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因此我们应想方设法利用各种社会条件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庭审直播就是一种很好的实现公民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途径。
四、庭审直播与当事人隐私权
庭审直播在方便、快捷、高效、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和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又带来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庭审参与人的隐私权问题,尤其是当事人的隐私权问题。庭审直播节目使观众坐在电视机或电脑前便可一览无余地了解案件审理的整个进程和所有细节:如法官的态度、原告的要求、被告的辩解、证人的背景、代理人的水准等等。庭审参与人的一举一动都被置于照明灯下和摄像机前,原被告、法官、证人以及代理人等,他们在法庭上的一举一动马上会成为街头巷尾的谈资,而且他们在法庭上陈述的内容有可能涉及本人或他人不愿被公开话题。由此庭审直播必然会带来对别人隐私的侵犯,这不可避免,但是这足以使我们放弃庭审直播么?
以前的公开审判,当然要求之一是应该允许新闻记者当庭采访和报道,这样对没有机会到庭参加旁听的普通社会公众而言,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各种传媒手段了解到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诸如此类的私人问题,公开审判制度是在权衡权力监督与隐私权保护之后的选择,既然我们现在公认公开审判存在的合理性,不认为公开审判因侵犯隐私权应予以取消,作为公开审判的现代形式——庭审直播亦或不应因侵犯隐私权而主张舍弃。庭审直播只不过使大众更加快速、便捷地获悉他们感兴趣的案件庭审信息。
参考文献:
[1]庄春英.赞成庭审直播[J].中华工商时报,1998(1).
[2]戴全明.关于庭审电视直播的几点思考[J].新闻三味,1999(3).
[3]高一飞.庭审直播的根据与规则[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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