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保护:意大利法的经验与借鉴(2)
限于本文篇幅,无法展开论述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与其监护权之间的冲突的全部内容,仅仅列举说明。首先,意大利是较早对父母不履行经济抚养义务科以刑事责任的国家。根据《意大利刑法典》第570条的规定,如果一方迟延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那么将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这种迟延给付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典型的例子是佛罗伦萨上诉法院于2009年第7282号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处于夫妻分居状态下的丈夫,因为中断了数月的抚养费给付,最终被判处一年徒刑(缓期执行)。虽然此类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在补交了抚养费及罚金之后适用缓刑,但必然会给当事人留下犯罪记录,很可能影响当事人后续的事业发展,因此,其威慑性不言而喻。另外一个父母—子女利益冲突的典型例子则体现在宗教教育方面。事实上,这在具有浓厚的天主教传统的意大利是一个艰难的话题。在20世纪70年代,检察院曾经提起过数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父母带着未成年子女参加宗教活动并对子女灌输宗教思想是违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但是法院认为需要尊重家庭在宗教活动上的惯例,驳回了检察院的起诉。⑩在晚近的司法判决中,对此问题出现了松动,法院认为可以对父母在宗教方面的教育是否符合子女的利益进行审查。三、监护权的限制与丧失
监护权的行使,受到公权力的监督。因此,在父母滥用监护权或者发生其他可归咎于父母的行为造成未成年子女利益受损的情形,少年法庭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确定由其他家庭临时性的收养,或者判决剥夺监护权。
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330条的规定,父母一方违背或者忽略对子女应尽的义务的,或者由于滥用监护权而给子女造成严重损害的,法官可以宣告该方父亲或者母亲丧失监护权。
此项规定源于1975年的立法改革,当初引入此项规定的目标是防止监护权的滥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具体的适用中,如果父母一方丧失监护权,则由另一方单独行使。如果父母双方都被宣告丧失监护权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法行使监护权,那么则由法院任命一位其他的保佐人(Tutor)来承担监护责任。从诉权的角度看,可以提起丧失监护权之诉的主要是三类主体:父母之一方、其他亲属或检察院。检察院通常是在接到举报之后介入此类案件。
但是最近20年的发展在实际上有些偏离了最初严厉的规定。更多的司法判决逐步倾向于限制而不是剥夺监护权。举例说明:在意大利南方一对夫妇因为男方的家庭暴力行为而导致夫妻分居,法院在分居判决中将这对夫妻所生育的一儿一女判给女方直接抚养,而男方支付抚养费并行使探望权。但由于男方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三个人的生活水平,于是女方开始寻找工作。但女方由于工作家庭无法兼顾最终缺勤过多而被雇主解雇,女方因此陷入了经济上的贫困与精神上的抑郁。在此案中,无论是具有家庭暴力史的孩子的父亲还是陷入抑郁的孩子的母亲都不再适合履行监护责任,在孩子的爷爷奶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1)一对孩子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社会工作者协助孩子的父亲与母亲重塑与孩子的关系,并且在孩子的父母探望之时需要社会工作者的陪同(指导监督)。B12
根据《收养法》,如果出现父母因为客观的情况而无法承担监护责任,或者对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期间,少年法庭可以将未成年子女临时安置在其他家庭,即所谓的临时性收养。临时性收养不是真正的收养,因为在临时性收养期间,未成年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监护关系并未完全消灭,生父母还需经常探望未成年子女。生父母恢复监护的能力之后,解除临时性的收养。B13
无论是剥夺父母的监护权,还是临时性的收养,在监护障碍消除之后,往往还是鼓励孩子回归其原来的家庭。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最近的几十年见证了一个放宽“监护权的恢复”的过程。因为,如学者所言,限制或者剥夺监护权制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戒监护人,更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与发展,并且通过司法介入,尽可能地让其原本所在的家庭承担家庭的功能,让其回归原来的家庭。B14
四、司法审判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贡献
司法深入介入父母子女利益关系的判断,认为法官需要介入家庭利益的冲突,这成为一个常见做法。而少年法庭(tribunaliperiminorenni)B15的设立与存在,则是一个重要例证。我们以两个边缘性的案件作为例证,介绍司法在介入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实践。
这是在探望权方面有一个学者广为赞赏的司法判决。B16在该案中,未成年子女Z在父亲X与母亲Y离婚后被判由父母共同抚养,但是主要和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有每周三次的探望权。社会工作者根据探访知悉了孩子的态度,比斯特亚(Pistoia)少年法院判决父亲探望的时候需要有社会工作人员的陪同。父亲X认为社会工作者的报告对Z的真实态度的判断可能并不可靠,因为Z与其母亲Y接触较多,Z很可能受其母亲不正确甚至带有偏见的态度的影响。于是向佛罗伦萨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佛罗伦萨法院在二审中判决如下:(1)认定孩子的父亲无需在社会工作者的陪伴下进行探望;(2)认为未成年的Z需要一个单独的心理治疗,以修复可能受到的不良干扰及从父母离婚的家庭不幸中尽早脱离出来;(3)建议“家庭调解员”的介入,让三个人学会在离异后如何相处,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在学者看来,这个判决至少有三个意义:第一,确认了子女与父亲的单独相处是一种利益所在,未成年子女做出的决定需要法官的二次审核确认;第二,子女的决定很可能受到父母一方的不良影响,因此法院也需要介入;第三,涉及青少年的案例,法院不仅要解决纠纷,更要建议家庭调解员的介入。
另外一个有意思的案例则是关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何时为止的判决。在该案中,父母经司法判决分居后儿子一直与母亲共同居住,分居判决父亲每个月给付750欧元作为抚养费。但是在儿子成年后父亲不再继续支付。意大利最高法院在2002年的一个判决中认为,B17未成年人在成年之际,父母对其的抚养义务并不能自动解除,法院认为“需要综合考虑其个人意义、个人能力、大学就学及大学后的就学情况、所学专业的就业市场情况、其在寻找工作上的个人努力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来确定”。在该案中,法院最终还是确认父亲对30岁未能就业的子女仍然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这个案件受到批评之处在于个案中涉及的申请人已经30岁了,超出了诸多学者容忍的范围。但是此案判决获得赞赏之处,在于第一次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认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子女成年而自动解除,而是要综合考虑,并且详细列举了综合考虑中所应当参考的因素。2006年,意大利通过了第54号立法,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在达到经济独立之前是可以向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索要定期支付的抚养费,这被学者们视为是对最高法院上述判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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