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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归属的初步讨论(2)

时间:2015-05-21 11:43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里卡尔多卡尔迪里 点击:

  从学理上看,非常明显的是,这一争论意义最丰富的领域在于企业对生息物归属的法律形式。首先是相对于国家所有权而享有的对土地的权利。针对这一复杂问题,几种具有说明性的不同观点较为突出:或诉诸于公共所有权(也就是国家所有权)和(企业)使用权的区分,或者国家公共所有权和企业为主体行使的管理权,或者是英国法上的信托[而苏联法中信托的特殊性表现为,在面对国家时该制度的不稳定性和从属性(Martynov)],或是双重所有权,即表现为国家所有权和用益的企业所有权(Martynov,Magaziner),或自成一体的所有权(Gincburg,Pasukanis),抑或是占有。B20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比较有意义的是,在这场争论内部成熟起来的对于资产阶级民法典中的个人所有权模式的激烈批判。这种批判概念前提则是,“国家的社会主义所有权不能解释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因为这种权利是不可分裂的、不可变化的(Karass)”。B21
  正如前文所述,这些问题在法律史中非常常见,长期以来,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获得了更为宽广的视角。从一元的、抽象的所有权模式与其他相互联系的法定归属形式之间的关系出发,有时它们被视为所有权,而其他无法纳入这种所有权的则归于他物权或者占有的范畴中。这种构想的三元结构,除了相对应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关于归属问题的历史争议中,我们还可以发现那种不包含任何处分权能而集体利用土地的方式。在这里,还同样值得讨论的是,“集体所有权”所代表的所有权模式的扩张,其原因在于,这是对主观主义观点的颠覆(我是所有权人因为这个东西是我的),反而倾向于因为属于某一集体内部成员而给予其生息物的观点(我是罗马市民,因此根据奎里蒂法,我主张一份罗马土地归我所有)。而这一点事实上已经为卡尔·马克思所注意。B22
  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那样,关于归属的法律方式以及企业对国有生息物的管理,问题在于这是否构成一种内涵小于所有权,而无法简单地将其纳入罗马法分类体系中新的法律结构,或者不构成他物权的一种新形式。这则是苏联法律中最有意义的一点。
  因此,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苏联的解体以及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1994年—2009年)和新土地法典(2002年)的颁布似乎并没有实现概念争论上的完全终止,从而消除在苏联时期关于归属的法律规定,尽管在这段历史中,毫无疑问,相对于公共和市政所有权,“个人所有权”被赋予新的生命力。
  根据新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09条,人们可以意识到其政治选择并非是将“个人所有权”模式置于归属制度之核心,而是相对于公共所有权(即国家所有权)和市政所有权而言,将其重新置于重要的,至少是平等的位置上。因而,在归属的问题上,从所有权结构的层面来看,尽管存在一种强烈的统一性的解释,但是,却没有据此消除其他那些不同的归属方式。在今天的俄罗斯社会中,归属的法律制度并不以一元性为特征。
  俄罗斯关于归属问题的法典化过程开始于1994年,其中不仅仅涉及个人所有权的基本法律制度,还包括另一项基本制度,也就是他物权。B23事实上,我们必须指出,对于数量众多的他物权法律体系的利用,则可以以权利的方式规范关于俄罗斯城市以及农村土地的关系。对此,可以联想到的是:对于公共或者市政所有土地的部分永久性的继承(《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67条),然而,这一制度根据2002年《土地法典》第21条的规定,受到土地法典之前既有形式的保护,但是随着国家所有权的重新扩张,其将来的情况并不能得到保障。此外,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68—269条的规定,对于部分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以及土地之上建筑物所有人对于该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71条),也难说其将来的保障情况。
  这些关于土地归属的规定被纳入他物权体系,它们共同的特征在于排除土地的所有权人任何处分该部分土地的权能(《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64条第3款)。这种操作不仅仅带来纯粹的适格化和形式化的结果,还包含实质性的效果。其解决的不仅是学理上的问题,更加将这一体系根植于实际需求中。
  通过列举来描述主体在物上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使得那些习惯于大陆法系传统分类的法官,回想起一种由俄罗斯的立法者所做出的选择,而这种选择恰恰是益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法律结构。B24
  首先,值得强调的是,这一视角违背了规定于俄罗斯宪法、新联邦民法典和土地法典中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市政所有权或者个人所有权)的观点。在这些法律中,可以找到唯一一种关于所有权内容的表述,则是通过列举其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在后苏联时期的俄罗斯法中,其所有权结构似乎倾向于一种符合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第544条规定的模式。
  如果在俄罗斯法与罗马法之间构建一种建设性的对话关系,并且将俄罗斯法解释为这种对话关系的产物,那么论至此处,似乎是对这种解释的意义和努力的背离。其原因首先在于,这种相对于土地所有权而言,就部分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与在他人之物上享有的其他权利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因而我们必须警惕,从而避免轻易且危险地将这两种制度相提并论。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俄罗斯关于归属的一些制度有必要进行审慎的思考,以便突出这些制度的框架,从而帮助我们更正确地掌握这些权利的结构和功能。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则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理解俄罗斯立法者所预先选择的那种法律结构的适当性,并且意识到在他们的选择中对于现象的观察不仅仅通过一元的所有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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