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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中的法律与道德(2)

时间:2015-05-21 11:31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许世英 汤漩 董冬 点击: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即道德的法律化;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即法律的道德化。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
  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中,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
  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分析,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当下国家提倡的“法治”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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