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主刑辅、先礼后刑等是古人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见解,此观点有失偏颇。所谓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指的是法律与道德这两种规范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作为手段或策略的道德教化手段与法律惩罚手段之间的关系。这两种规范在其产生过程中如何相互影响?其在使用过程中又如何相互影响?两者冲突时应如何取舍?这是法律和道德关系问题应该回答的。
在很早的时候,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那时根本无所谓法律或道德。所有的规范、仪式浑然一体,叫做“礼”。“礼”到底是什么?古人常从“德礼教化”的意义上使用“礼”一词,如说“为国以礼”。这时的所谓“礼”,实为“德教”。它主要不是指规范本身,而是这种规范的运用活动。但古人也常从“规范”或“仪章”这种意义上使用“礼”一词。这时的“礼”是社会规范,即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的总和。可以说“礼”是一个混沌的整体,它一身多任:习惯、道德、法律、宗教。
古人言论中,“礼”有抽象、具体两重含义。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礼记·乐记》说:“礼者,理之不可易者也。”又说:“礼者,天地之序也。”这是从抽象或普遍意义上讲“礼”。这时的“礼”,不是任何一条具体礼仪规范,而是抽象的原则、原理、准则,是作为各种规范、制度、礼仪、设施之理的“礼”,也就是“理”。另一种意义上的“礼”,是具体的“礼”。如《管子》说:“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礼记》说:“分争辩诉,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非礼不诚不庄。”又说:“三王异世,不相袭礼。”这是具体的礼仪、规范,直接规定了人们言谈举止的具体要求。
在古人的思想言论中,“法”同样有抽象、具体两重含义。《管子》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又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朱熹说:“法者,天下之理。”这是抽象的或普遍意义上的法,是法上之法,即法的准则,有些接近抽象的“礼”。“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谓之法”,“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等等,则是具体法人法,是规定了人们言谈举止具体要求的“法”,有些接近具体的“礼”。
古人从两方面去看“规范”意义上的“法”和“礼”的关系。一方面,在古人心目中,抽象意义上的“礼”就是具体意义上法的灵魂。抽象意义上的“礼”是“准则法”或“道德的项目”,即“三纲五常”之类。古人认为,它们就是法律规范的根本原则或灵魂。“法出于礼,礼出于治”,“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另一方面,在古人心目中,具体意义上的“礼”同时就是具体意义上的法。“政不正则君位危,君位危则大臣倍小臣窃;刑肃而俗弊,则法无常,法之无常则礼无列”,“诸侯以礼相与,大夫以法相序,士以信为考”。
我国古代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可以说是春秋时期开始的,因为“法”、“礼”的概念都产生于此时,同时自此开始,有了法律与道德应如何协调的言论。
法律与道德在其产生过程中相互影响。法律应该符合道德,这是古人的一般认识。《管子》主张“宪律制度必法道”,主张“法出于礼”。商鞅说:“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为长有礼、男女有别……此乃有法之常也。”孟子说:“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然法律应符合什么样的道德,古人意见不一致,经常有争论。
以孔子、孟子及其继承者为代表的一派,主张法律必须符合他们所崇尚的血缘主义道德,这从他们对复仇问题、容隐问题等的态度上可反映出来。《论语》记载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说明孔子希望把大于国家秩序的家庭关系道德变为法律上许可的东西。
以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一派,主张法律应符合国家主义新道德。他们认为法律必须符合国家利益至上的道德,主张忠君大于孝亲,并主张将这些新道德直接变成法律内容。商鞅主张“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韩非子总结为“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
法律与道德在运用过程中的相互关系问题,主要是指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的取舍问题:是严守法律而违逆道德?还是严依道德而修正法律?古时候对这个问题的见解主张,呈现两大派别或两大思想倾向。一种思想倾向是:道德重于法律。当二者冲突时,则主张屈法律而全道德。这一派的典型主张是“原心论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就是说,司法官员在审理判决案件时,应注重作案人的动机,以动机作为判决其有罪与否及罪行轻重的最后根据。所谓“原心”的“原”,就是推究,心或志就是动机。这是在法律和道德冲突的一般情形下人们的态度。既然用道德去衡量其动机为“善”的行为却可能“违于法”,用道德去衡量动机为“恶”的行为却可能“合于法”,充分说明法律与道德在许多场合存在冲突。另一种思想倾向是,法律重于道德。当二者冲突时,则应取法律而不取道德。这一派的观点是:法律本身就体现着主要的道德;严格执行法律,就是成全了最大的道德。所以,在严格依法审判的过程中即便违逆了道德,那也不要紧。因为那只不过是法外的道德,比起法律本身这个“大德”来只能算是“小德”;为了成全“大德”而牺牲一些法外的“小德”,是可以的,这不过是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些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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