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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刑事诉讼搜查制度中的相关问题(3)

时间:2015-05-15 09:56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孙露露 点击:

  (四)夜间搜查情形频繁出现,侵犯公民的侵私权和人身权
  在刑诉活动中,夜间搜查应该是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夜间,一般人都处于脑力和生理最为薄弱的时刻,这也是侦查部门喜欢夜间搜查的原因。其实,夜间搜查原则上应该禁止,从法理层面上来说,夜间搜查是对公民隐私权的极大破坏,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尊重,是对私人领域的侵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称公民夜间多为“个人隐私期待”。另外,夜间搜查是有悖于刑事诉讼目的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有其独立的价值意义,通过正当的程序来维系一个多元化的社会,程序中间本身就有其正义目的价值。追诉犯罪固然重要,但是不应该以其他价值目标牺牲为代价,如果现代的刑事侦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异化,肯定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为追诉犯罪就不分昼夜地进行搜查活动,这势必对被告以及其他人的夜间安宁和休息权造成破坏。立法者应该在夜间搜查的功利效果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行权衡,在公共安全秩序和个人权益保护、侦查高效和合法程序中找到最佳平衡点。另外,夜间搜查其实质也是一种无罪推定。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⑤现在无罪推定原则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就是:任何人在法院宣判以前,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非“罪犯化”,侦查机关在追诉犯罪的同时应该更多地保障被告的人权。夜间搜查就是允许侦查机关不分时间地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或住宅,是将犯罪嫌疑人“罪犯化”的结果。
  (五)违法搜查的救济途径匮乏
  无救济即无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形同虚设。就我国的现行立法来说,刑法上只是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但是没有规定相关的实体制裁措施。而对于受害人来说,如果因为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只能求助于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两种,但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对象往往是由于司法机关暴力殴打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造成的身体伤害,具体到刑事搜查来说,很难涉及以上这些违法行为。在搜查中广泛存在的对隐私侵犯的搜查、对人格侮辱的搜查,这些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形式搜查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见,在行政诉讼范围上就将刑事搜查排除在外。如果搜查中造成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现实中的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的一系列问题将妨碍公民合法权益保护。
  通过对搜查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奉行的仍是犯罪控制至上的原则。安全和自由的冲突一直是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的关键,侦查制度的完善和改进的目标应该是使追求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最大限度的统一,但是实践中,价值去向明显偏向控制和惩罚犯罪,而忽视了对人权的保护。我们应该走出传统观念的误区,合理配置侦查机关的公权力,使犯罪控制模式不断向正当合法程序模式转变。
  注释:
  ①王兆鹏.搜索扣押与刑事被告的宪法权利[M].台湾:翰庐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21.
  ②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0.
  ③崔敏,郭玺.论搜查程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5).
  ④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0.63.
  ⑤(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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