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系统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研究(2)

时间:2015-04-17 13:53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王佰玲 点击: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与公证实务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条规定首次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入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存在而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自然增值是指不因当事人个人行为的其他原因导致的增值,其中主要针对的是房价上升导致的房产价值的增加。投资经营收益,主要是指当事人将婚前财产在婚后将其作为投资经营成本的获得的收益,如将房产或者货币在婚后作为出资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所获得的收益,视为婚后投资经营收益,应认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有利于公证员办理夫妻财产约定时对财产类别的区分,并要求公证员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财产进行明确分类,首先要剔除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与自然增值,其次要根据此规定向当事人释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准确界定财产的边界。
  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与公证实务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社会各界对此条的争议最多,认为该条规定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甚至可能出现“净身出户”现象,调查发现,女性无论学历高低都是家务的主力,承担较多的隐性付出,因此,人们认为该条未尽到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事实上,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从《婚姻法》及解释的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并不刻意地偏袒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依据此规定,夫妻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发生于婚前,而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形,可能发生于婚前,也可能发生于婚后。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于不动产在婚前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该不动产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无异议;而对于不动产在婚后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形异议较大,因为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可能事出有因,如受当地房产政策的影响或夫妻之间的协议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既有约定的共同财产,也有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当前夫妻间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较少。此条既规定了不动产归属的权利问题,也明确尚未归还贷款还款的义务问题,体现了法律规定中权利义务的对等。
  第十条同时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此可见,现行法律遵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就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处分财产进而排除或部分排除法律的适用。换而言之,离婚分割财产时,夫妻之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婚姻法解释三的实施,在社会上尤其引起了准备买房结婚的青年们的重视,到公证处询问有关事宜的父母也不在少数。在婚姻法解释三的基本精神影响下,通过公证约定夫妻财产的人越来越多,公证在婚姻财产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由于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作出了新的解释,与以前的规定有所不同,公证员应加强学习,同时在具体办证过程中要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才能更好地应对婚姻法解释三对公证实务的考验。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3775259981

其它期刊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陈老师:275774677
张老师:1003180928
李老师:610071587
刘老师:1003160816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