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系统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研究

时间:2015-04-17 13:53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王佰玲 点击:
  摘 要: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后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婚前贷款买房债务承担等社会热点问题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解释,其势必给当前公证实务产生影响,公证员应正确理解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公证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对婚姻法及前两次解释做了补充,有利于人们划清共同财产与个人单独财产,同时,对公证实务同样有重要影响。
  一、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公证实务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着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只规定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情况的处理,没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了子女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损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保情合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依据此条的规定,公证处在办理赠与公证时,无需在赠与合同或赠与书中特别注明“赠与人XXX将房产赠与给子女XXX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限制性语名。将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会大大增多,为了维护出资人的意愿受赠的夫妻双方通常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约定只有购房合同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及财产利益归赠与子女个人所有,在实践中,公证员曾遇到当事人拿着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只登记其个人名字的房产权属证明,并主张这是其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要求办理处分财产公证,为慎重起见,公证员不能仅依据房产证上只登记其一个人的名字,就推定为其个人财产,还需审查该房产是否是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证明。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此规定,夫妻共有财产首次出现了按份共有的财产形式。《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分共有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公证实务中必须慎重办理个人处分夫妻按份共有财产份额的公证,此类公证应有夫妻另一方作出的知道此项处分行为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并且该处分只限于份额内的财产。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3775259981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 刊物名称:
  • 检索网站: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陈老师:275774677
张老师:1003180928
李老师:610071587
刘老师:1003160816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