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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评价的机制、逻辑和矛盾(2)

时间:2014-11-06 10:21 来源:发表吧 作者:吴忠胜 点击:

  (五)执行阶段

  在法律评价过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执行阶段是最后一个阶段,也是最为关键的阶段。就评价活动来说,执行阶段是实践阶段,是将法律评价观念转向实践而产生实际效果的重要阶段。如果执行阶段没有顺利进行的话,前面的立案、侦查、起诉及审判等四个阶段都会成为空谈。就我国目前法治建设现状来看,执行阶段是法律评价活动中比较薄弱的环节,也是最后一个环节。

  四、法律评价的逻辑

  法律评价活动中法律法规及诉讼活动作为平价活动中重要研究对象,而法律逻辑是这两个研究对象的逻辑演绎。法律评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反思的重要途径,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反思内容以思想为主,主要表现为对法律法规及目标的实现进行反思。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反思更深层次地表现为对表达法律评价的法律逻辑进行反思。

  法律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群众权益、价值,以不断满足群众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从而促进人类全面发展。这一过程是将法律的理性、法律的规则及法律的社会功能转化为可以实现人们利益诉求的重要过程,是促进法律条文转化为社会意义,法律评价转化为法治逻辑、法律评价转化为法律实现的重要过程。

  (一)法律规范逻辑演绎的主要方式是法律逻辑

  法律规范逻辑演绎的主要方式是法律逻辑,法律逻辑贯穿于整个法律评价活动过程中。法律逻辑主要表现在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及法社会学派这三大法学流派的思想主张中。自然法学派注重理性,主要主张人的理性在实现自身利益中的重要性,自然法学派主要是实现“法律→理性向法律→利益”之间的转化,分析法学派则注重规则,认为法律就是规则,规则主要是通过命令以调整利益,对不服从者给予相应的惩罚,通过规则以明确法律责任并实施法律制裁,分析法学派重点在于实现“法律→规则向法律→利益”之间的转化。法社会学派比较注重法的社会实现,对法在社会中的运行情况、法的实际作用及法的实际效果等方面进行监测与考察,法社会学派主要是实现“法律→实现向法律→利益”之间的转化。从这三种法学流派各自的转化关系中可以知道“法律→利益”是法律评价过从中的主要逻辑结构,主要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及利益关系,从而明确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使人们认同并接受法律评价及其结论,因此,法律评价是法治社会自我评价的自觉形式。

  (二)法律逻辑与法治逻辑的不等性

  法律逻辑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逻辑,法律逻辑并不等同于法治逻辑。法治社会的实现首先应该从法制社会过渡,法制是社会制度,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在法制社会中,法律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工具,法制社会中的法律逻辑主要体现在法制度方面,然而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以至于法律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与服从,这样的社会并不能称之为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强调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重点在于以法律牵制政府的权利,而不是由政府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地位不宜动摇,法律规定国家分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在法治社会中,当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共同出现时,应将公民的权利放在首位。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处于极高的位置,除了要求公民依法办事外,更重要的是规范并制约政治权力。法治社会中的法治逻辑除了强调法律逻辑外,更注重法治精神,即整个社会普遍认同法律的地位,并自觉遵守法律。法治逻辑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重要的影响,既要求表达法律逻辑的法律评价得以实现,还要求表达法治逻辑的法律评价具备自觉性,且通过法律评价活动以反思如何保障人民的权利与利益。法制社会中的法律逻辑结构主要以“法律→利益”为主,而法治社会中的“主体→法律→利益”是其主要逻辑结构。法律逻辑主要表达法律规范及法律制度对人民利益的保障作用,法治逻辑重点在于法律规范人民利益的保障作用及实现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的有效运作。法治逻辑的起点为法律逻辑,法律逻辑的运行与实现则是法治逻辑,法治逻辑是法律逻辑的本质。与此同时,将法治逻辑作为法律评价的起点。

  五、法律评价中的矛盾

  法律评价是具有权威性的评价活动,通过分析并研究国家权威性评价活动中存在的基本矛盾,从而揭示法律评价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法律评价活动具有一定的自觉性,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威机构能自觉地以民众利益为主,主动站在民众利益的立场上进行评价活动,还能有效地调节机构中各成员的评价活动,从而形成统一的评价意见。国家权威机构本应站在全体民众利益的立场上开展评价活动,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而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就是国家权威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矛盾。

  国家权威机构是由各级官员组成的,但是作为官员的人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主要表现为官员行使权威机构中的具体职权,官员的行为是以社会主体的利益为前提的,然而具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有具体的利益需求,这是权威结构中官员的两重性。官员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会出现公私不分,滥用职权。“公”主要表现在官员所行使的权利主要是以满足社会主体的利益需求为主,“私”表现在官员在行使职权时若违背了相关的运行规则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体的利益需求。

  六、结语

  法律评价活动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有利于法律的改革与完善,从而提高我国的立法技术水平,还有助于改善执法,对执法进行监督,从而保障行政执法及司法的公正性。法律评价是衡量我国执法水平的重要参考材料与指标,通过对法律评价的机制、逻辑和矛盾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而提高我国法律执法的有效性,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任帅军.论法律评价的机制、逻辑和矛盾.学术交流.2013(8).

  [2]张乐乐.论助人为乐行为的法律评价.南京大学.2011(5).

  [3]辛旭东.法律评价原则.中国科技信息.2006(2).

  [4]耿焰.论个体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冲突与协调.政治与法律.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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