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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评价的机制、逻辑和矛盾

时间:2014-11-06 10:21 来源:发表吧 作者:吴忠胜 点击:

  摘 要 法律的运动过程是将主观形成的规范转变为社会主体的社会认识活动的过程,而法律评价则是社会主体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法律现象的价值与审美进行判断与评估。本文通过结合法律评价的含义就法律评价的机制、法律评价的逻辑、法律评价的矛盾进行分析与研究,剖析法律评价在社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 法律评价 逻辑结构 矛盾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07-02

  一、前言

  法律评价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法律现象及其价值与审美进行判断与评估的一种社会认识活动。通过法律评价这一社会活动,能有效地提高并改善我国立法质量,促进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能对不良执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与防范,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评价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中还没有引起重视,对法律评价的性质、功能及分类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一现状严重影响着我国对法律评价问题的深入研究。

  二、法律评价含义

  法律评价是一种实践活动,而且这一活动是社会主体与评价对象之间的一种互动,社会主体、评价对象及评价标准等因素与法律评价之间有很大的关联。法律评价具有多层含义,从广义上来说,法律评价指的是评价法律法规与司法活动。而狭义上的法律评价是以诉讼过程为主的司法活动,是适用于法律的评价活动。狭义上的法律评价中包括评价主体与客体,评价主体主要是指社会主体,而评价客体指的是法律法规与法律活动等法律现实,一般来说,广义上的法律评价是指国家权威评价活动与民众评价活动。然而的评价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偶然性,民众领袖可能会误导民众进行公平公正评价。

  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与人们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进行法律评价,而人民检察院则是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实现法律评价,法院的判决是最国家权威性法律评价。平时所说的法律评价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行使其职权而开展法律评价,属于狭义层面的法律评价。监督检察与审判评价活动是法律评价中的评价客体主要包括审判评价活动及检察院的检查监督活动,法律规范是其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对法律评价活动的开展有重要的影响,法律评价方法包括对监督检察院与审判过程中的事实证据、审判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掌握。

  三、法律评价机制

  法律评价是国家权威评价活动中的典型评价方式,本文以司法活动中的刑事诉讼为例子,详细讲解法律评价的主要机制。刑事案件的审判需要遵循一定的刑事程序,刑事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等多个阶段。

  (一)立案阶段

  立案阶段是形式程序中的第一步,立案阶段是确立法律评价对象的主要阶段。法律评价的评价对象与其评价客体存在很大的异同之处,评价对象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事实。在法律评价中,司法机关是其主体,而犯罪事实是其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实三者之间的关系被确立后,预示着以刑事诉讼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评价已经开始。

  (二)侦查阶段

  在法律评价过程中,侦查阶段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审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及获取犯罪事实相关信息的重要过程(即法律评价主体揭示法律评价客体属性及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阶段),侦查阶段为后期的法律评价活动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三)起诉阶段

  起诉阶段是从法律认知转向法律评价的过程,由公安机关及检察院(认知主体)负责将犯罪事实的相关资料提交到法院(评价主体)。在整个法律评价中,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决定是否将犯罪事实相关材料上交法院,以及法院或检察院对是否接收这些材料也属于法律评价的范畴,此时公安机关及检察院这些认知主体已经转变为评价主体。

  (四)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是法律评价活动中的重要阶段,从某种程度来说,司法也就是审判。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作为庭审判主体,是国家权威机构在法律评价活动中的重要体现。审判阶段的目的在于理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将犯罪事实理清后,根据其犯罪事实而选择合适的法律规范作为标准,对其犯罪事实进行评价与审判。权威评价活动中包括评价标准的选择,还包括整合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之间的法律价值关系信息以形成价值观这两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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