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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2)

时间:2014-09-22 14:06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谢敏 点击:

  (一)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范围区分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符合第二百条中规定的十三种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除了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中第六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应当提请或者提出抗诉以外,其余的情形并未作出明确的规范。如此一来,在实践当中民事检察部门难以判断民事监督案件应该适用抗诉或是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二)再审检察建议并非刚性监督,监督效果欠佳 

  再审检察建议虽然具有抗诉所不能比拟的短、平、快的优点,但是仍无法弥补其并非刚性监督这一短板。作为《民诉法》中新规定的民事监督手段,相关立法中尚未赋予其法律的约束性,同时也尚未形成有效的跟进监督制度。在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之后,法院既可以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也可能置之不理,使得再审检察建议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 

  (三)法院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审限并无明确规定 

  虽然《民诉法》、《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相关法规已确定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属性地位,但是再审检察建议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规范。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时,人民法院何时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与否、何时正式启动再审程序均无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四、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向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相辅相成,已成为法定的监督方式,可以实现再审案件同级审理,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司法便民的明显优势。鉴于此,完善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其审判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范围的区别 

  根据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应当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十三种情形,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情形应当提出抗诉而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哪些情形只需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无需提出抗诉。 

  这一情况可以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应当将人民法院抵触性较弱的几种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规范为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而对于影响人民法院绩效考评的几种情形,则规范为适用抗诉。例如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 

  (二)明确人民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审理期限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时,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的规定,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结。然而,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查完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部分基层院在发出检察建议时,会注明“请在三个月内回复”,但是并无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此一来,申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回复期限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三个月的期限是较为合适的,能够及时保护申诉人的权益,同时也能保证人民法院有充足的期限审查案件,以确定是否采纳再审检察建议。 

  (三)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制度 

  鉴于再审检察建议属于柔性监督,在司法实践当中很有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而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跟进监督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跟进监督的适用情况以及具体操作方式。例如,检察机关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启动再审程序必要的,就应当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确保民事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吴锋、孔丽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问题与出路》,载人民检察 

  [2]刘春云:《论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以与抗诉的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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