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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时间:2014-09-22 14:06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谢敏 点击:

 

  摘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民事监督手段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分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优越性以及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进一步发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优越性;措施 

   

  我国的检察机关除了常见的诉讼监督、侦查监督等职权外,还担负着民事监督的重担。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与抗诉并行的检察监督方式,是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手段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如何强化再审检察建议的优点、弥补再审检察建议的不足,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和司法依据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民事建议,从而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一种法律文书。这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根据法律原则与立法精神,对实现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创新与探索。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依据 

  第一,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2013年9月23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优越性 

  民事再审检察作为对抗诉一种重要补充形式,对民事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基层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中已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 

  (一)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作为基层民事检察部门,启动民事案件再审的途径包括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当采取抗诉这一手段时,需要由基层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再由上级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该级法院审查后,再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简单来说,一起民事案件如若采取抗诉的形式,需要经历两级检察机关、两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从申请监督到最后获得改判,最长需要一年三个月,还不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调卷期限。当事人保障自身权益的道路可谓漫长。同时,这对司法资源来说,也是极大的浪费。而采取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基层检察院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实现了同级监督,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干警的工作量、提升了办案效率。 

  (二)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 

  一方面,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在操作的过程中,由于地理上的便利,较有利于检察机关提前与同级法院交流沟通。 

  另一方面,相对于刚性监督的抗诉,作为柔性监督的再审检察建议,再审程序的启动方看似为检察院实则不然。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由审委会决定是否采纳。可以说案件再审程序启动与否的主动权仍在人民法院。如此一来,相对于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必然更容易为法院所接受。 

  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是在实践适用的过程中,仍存在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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