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问题研究

时间:2014-09-02 09:11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毛帜 点击: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改革的不断推进,民主化法制进程不断深入,中央和地方的相关部门都越来越重视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可以说行政问责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治体制的长远健康发展。但是就目前阶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相关建设来说还远远无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因此,相关学者必须加大对于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论研究,通过多角度的理论阐述使人可以广泛的认识到行政问责制度的重要性。 
 
  关键词:政府职能;问题对策;问责制度 
 
  前言 
 
  将行政问责制度纳入到法制化的管理体系下不仅仅能够深入对于行政问责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更可以规范和标准对于行政问责的权力范围和服务方面,进一步明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改革和前进方向,使得行政问责的发展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陷入制度形式化的误区。其次,将行政问责的建设纳入到法制化的体系内更有利于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使得社会上对于其的认同感增加,最终在人民群众的心里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观念。 
 
  一、行政问责制的特点 
 
  1. 人民根本性 
 
  行政问责制度自其理论制度产生之日起就已经决定了具有人民根本性这已不可动摇的鲜明特点,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人民主权理论亦或是法治政府理论都在强调人们地位的重要性,因此在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同时必须将人民的地位放在第一位,只有这样才不会本末倒置使行政问责制沦为一个门面工程。一方面来说,明确行政问责制的根本属性可以让政府的行为更加规范,办事效率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人民群众在参政议政,行使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时有了一条更加合理的渠道,对于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型,构建法制化国家具有影响深远的意义。 
 
  2. 法制决定性 
 
  作为构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组成部分,行政问责这一制度的出现十分显著的贯彻和落实了我国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核心要求。所以,在推行行政问责这一制度时就必须要注意到遵循我国政府办事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格言,通过将行政问责制度纳入到法律法规的束缚下来为行政问责法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提供一个制度的保证。只有在法律法规上明确了行政问责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事由、问责处理,才能够真正处理好人民群众所关心的事项。因此,在推行行政问责法的同时必须要将其纳入到法律法规的监管之下。 
 
  3. 系统性 
 
  提高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不仅仅是一个短期个体的事情,从长远来说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必须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行政问责法的发展,将其系统化、整体化,从多角度、多方面入手来为其发展做好准备。笔者经过多年一线实践经验结合对于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论研究认为,要想让行政问责制度让整个社会接纳,就必须要从“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化运作模式—加强思想土壤构建”这三个方面入手,循序渐进的让人们了解这一相对来说较为陌生的事物,千万不可急于求成,否则极易一蹶不振,使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道路变得曲折。 
 
  二、行政问责制度法制化的作用 
 
  1. 有助于规范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因为进入我国行政体系时间还稍显较短,尚没有形成良好的政府运行空间,民众对此了解也不甚众多,这也就造成了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的推行陷入了一个令人困扰的境地。一方面民众参与积极度不高,另一方面在某些地方,政府将行政问责制度视为展现政绩功绩的一项手段,这严重阻碍了行政问责制在中国的推行,没有使这项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在行政问责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加入法制化的监督与监管不仅仅可以让行政问责制度的作用落实到实处,而且可以增强整个社会民众对于行政问责法制化的信心与认同力。 
 
  2. 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行政问责制度 
 
  将行政问责制度纳入到法制的框架之下最大的意义就是在于可以帮助行政问责制度制定更加规范更加有效更加合法的运转规则,同时对行政问责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程序等等基本要素有一个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合理化的规定。同时,对于推进和进一步加强相关的疲态法制建设也具有十分突出和显著的作用,能够让其上下游政府部门的衔接更加融洽,配合更加完善,对于提高政府间的办事效率以及处理事情的能力具有显著的提高作用。另一方面,对于压缩行政问责体系中的人为主观干扰、优化法律保障能力,减少各个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权利真空地带也是能够带来显而易见的好处,对于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十分有利。 
 
  3. 有助于提高行政问责制度的社会认同感 
 
  行政问责制度要想在我国生根发芽就必然离不开社会民众对于行政问责制度的支持与理解,但是在现阶段的我国社会,民众对于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仅有的理解也完全不至于能够让民众打破对于公权力的畏惧,站到政府的对里面去。因此,要想让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生根发芽,发展走上正轨就必须要重视法制化的作用,让法律来这一制度的推行保驾护航,打消人民群众的顾虑。其次,则是要用法制化条约端正政府公务人员在参与行政问责事件时的态度,使其能够面对问题不逃避、出现问题不躲闪,真正意义上敢于解决问题,做一个人民群众的好公仆,夯实行政问责制度的政治土壤与群众基础。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现状 
 
  1. 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就目前阶段行政问责体制在我国的发展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一部具有总体约束性法律法规来作为依据的标准,这也就造成了很多地方在推进这一制度时无法可依,只能出台地方性的标准,这也就造成标准的混乱,使得人们在民众在参与行政问责这一政治活动时权益无法受到有效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干扰了人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缺乏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保护,行政问责的处理结果便没有了一个可以统一量化的标准,对于解决行政问责中出现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大的干扰。毕业论文格式所以,要想让行政问责体系能够在我国有一个较为良好的出路,就必须出台一个具有全国性质的法律法规来使得这套体系的运行能够有一个可以约束的轨迹。 
 
  2. 行政问责针对对象范围过于狭小 
 
  在行政问责较为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除了却发现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之外,另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在行政问责流程中,问责对象的范围过于狭小不能够较好的处理问题。首先来说就是大部分的行政问责对象都集中在党政领导身上,片面的过分强调领导干部的职责,使得行政问责与领导责任制混为一谈。在实际政府行政的过程中,包括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最直接使用政府公权力的是有关政务的经办人员,他们才是责任的第一负责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来说的最高领导层。所以,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就要从转变人民群众思路开始,将行政问责的范围扩大,打破旧有思路的束缚。其次,从行政机构上来说,大部分的问责机构都集中在个人身上,对于整个行政机构的问责很少,这也就使得整个行政机构的过失不易被人所关注。所以,要想解决存在于我国行政问责体系中的问题就必须要从问责主体上入手,更深一层层次就是要使得行政问责的概念更加深入人心,增加人民群众对于行政问责概念的理解能力。 
 
  3. 对行政问责发起对象保护力度不足 
 
  行政问责体系中行政问责发起者往往是出于一个相对来说较为弱势的地位的,这也就造成了很多行政问责发起者的权益更加容易受到侵犯,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后果就是许多人对于行政问责制度产生了一种畏惧感。在某些政府权力不易被束缚的地区或者问责权利较大的时候,这种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 
 
  四、如何实现我国行政问责的法制化建设 
 
  1. 制定具有统一约束力的、高层次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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