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期,社会风险与日俱增,导致公共危机频发。处在高技术高风险的医疗行业,许多医疗服务不可避免地转变成公共危机的表现形式之一—医疗纠纷,且呈现出多发性与严重性。本文直面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医疗纠纷危机管理现状及对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医疗纠纷;原因分析
1 医疗纠纷危机管理现状
医疗纠纷,在转型期成逐年显著增加的趋势。根据卫生部2006年对全国150家综合医院2003~2005年医疗纠纷与事故争议调查显示,一家医院平均投诉例数2003年为31例,2004年为36例,2005年为39例。根据中国医师协会在2006年10月16~20日对不同地区省市的医院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004~2006年医闹的发生率、发生次数、直接经济损失、伤害医务人员的数量均呈上升趋势。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不断增长,如上海基层法院受理以医疗机构为被告的一审案件2002年335件,2003年449件,2004年494件,2005年1~9月413件;案由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02年227件,2003年255件,2004年267件。2001~2007年到卫生部反映的7810批次医疗纠纷问题中,除去纠纷发生年份不详的669批次,占到卫生部反映医疗纠纷问题的8.57%,医疗纠纷发生年份从1957~2007年,跨度为50年,共有7141批次,占全部医疗纠纷的91.43%。其中发生在1993年前(包括1993年)的为817批次,占全部医疗纠纷数量的10.46%。从1994~2000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数量为1975批次,占全部医疗纠纷数量的27.51%。2001~2007年共发生4382批次,占全部医疗纠纷数量的56.11%。在此次研究的从2001~2007年到卫生部上访的医疗纠纷案例中,从1998年后,医疗纠纷数量有了大幅度的上升,反映的医疗纠纷集中发生的4个年份分别为2002、2004、2005、2003,分析可能是受到了此数据库的建立是从2001年开始这个因素的影响,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是呈上升趋势的。
2 造成医疗纠纷危机频发的成因分析
2.1医疗纠纷危机管理者的认知有待商榷 笔者个人把提升认知放在了所有成因之首。在医疗机构的决策者只看到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媒体意识,更没有危机管理意识。
政府机关的决策者们,行政过程总是重各个部门的审批等权力,缺乏预警和防御机制,更无从谈及独立性和公正性,总是试图把自己部门各项权力利益化,不是考虑着如何整合到一个完整的事件中去,发挥自己应有的效能;总是存在着多头管理或者管理缺位和漏洞,没有各个部门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协作机制去实践,化部门“间”为部门“内”;面对危机时带有太多的政治色彩和官化色彩;明显缺乏资源共享,信息互惠的机制,各自做自己的软硬件建设,不仅资源浪费,财力浪费,人力资源更浪费,且建设重复,而面对危机时,却又常常是信息不灵或滞后的;媒体重的是吸引眼球,是点击率,是自己的利益,缺乏新闻的专业独立性,没有明确的新闻监管;一旦危机后,初期的救济几乎是奢望,最终的救济也是不完善的,既没有有效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又程序繁琐,维权成本-收益不成比例,救济渠道单一,家属或受损害的医院人员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这样为以后的医疗纠纷的产生营造了非常不良的示范效应和其后的周遭环境。
2.2没有独立的专门的医疗纠纷危机管理机构 没有一种独立于医疗机构、法律机关和媒体的综合性、专门的针对医疗纠纷危机管理机构,或者是政府组织,亦或是NGO组织。因为我们处理起来总是顾此失彼,要么互相推诿,要么多头管理,要么只为自己部门的利益最大化。结果自然可想而知。无从谈什么效率,因为都是非专业的在做专业。
2.3医疗纠纷危机管理法制和制度不完善
2.3.1立法缺乏系统性 越权和相互冲突的地方很多,可操作性欠佳,授权依据不充分、不明确,还存在不少立法空白点。
2.3.2法律缺乏衔接性 法律在纵向、横向衔接上不连贯和不协调。国家制度的总体法律要兼顾国家总体,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因城市与农村、大城市与小城市等具体情况存在差异,一部总体法律无法适应小单位的具体情况。横向上“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不统一,每一个单行的法律只能适用于一种紧急状态,所以导致政府在处理不同危机事件时所根据的法律依据差异性大,政府所能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也不尽一致”。
2.3.3立法司法缺乏程序性 公共危机处理措施所应遵循的危机状态的确认、宣布、应急处理、终结等方面的程序规定严重不足,“重实体、轻程序”倾向比较明显。
2.3.4立法司法缺乏公民权力最低保障 对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公民权力保障底线的完备规定,在当前的法律体系“很容易使政府在处理危机事件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公民的权力保障没有底线,公民无法根据统一有效的法律来对抗政府行使行政紧急权的行为,这样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很容易在紧急状态时期遭受各方面的侵害而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有效救济”。
2.3.5缺乏具体标准 明确的界定公共危机种类与性质的具体标准,导致对突发事件的确认与处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事件发生后,行政判断与命令就成为决定是否进入危机和如何应对的标准[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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