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完善群发性职业病的处置方案。
在发生群发性职业病事故后,政府的基本目标是化解危机,为劳动者提供救治救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因此,政府应积极介入到事故处置中去.包括成立中立、权威的调查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对于受害人的救治和赔偿问题,政府部门不应拘泥于责任主体和责任有无因果关系,而应先行安排患者的治疗,以稳定患者的情绪;同时,应积极引导患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并为患者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尤其是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和仲裁、诉讼等方面——比如劳动部门应介入事故的调查,调查事故原因,查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司法部门应为患者提供法律援助;卫生部门应为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方面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等。
(二)建立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
多数职业病患者都存在治疗难、康复难等问题;不少职业病患者甚至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接受基本治疗,处境极为凄惨。但我国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如工伤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等)在保险范围、报销范围、比例及数额等方面都不足以保障职业病患者的治疗需要;此外,农民工是群发性职业病的最大受害者,而恰恰是这一社会群体游离于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首先,由于劳动关系不稳定,多数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故一旦发生职业病事故,劳动者不能从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中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其次,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的有限性,使得职业病患者难以享受充分的医疗保障待遇(尽管“新农合”已覆盖全国,但由于“新农合”主要实行大病统筹的模式,加之报销比例偏低,尘肺病等慢性疾病费用在不少统筹地区不能从门诊报销,职业病治疗用药在不少地区也没有纳入基本药物目录,职业病患者即使参加“新农合”也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最后,尽管不少地方政府对职业病患者及其家庭采取了一定的社会救助措施,如将职业病患者家庭纳入农村低保、减免子女上学费用、减免税费等,但由于保障水平有限,不足以缓解职业病患者家庭的医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亟待从全方位上予以完善。
1.将尘肺病等职业病纳入“新农合”的报销范围。
随着“新农合”统筹模式由住院统筹加家庭账户模式逐步转变到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新农合”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基本能将所规定的门诊大病和慢性疾病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为切实保障“参合”职业病患者的健康利益,地方政府应根据职业病治疗康复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对“新农合”作如下适当调整:一是将尘肺病等职业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二是将尘肺病等职业病常用药物纳入当地基本用药目录,提高医药费报销比例:三是政府补贴职业病患者家庭“新农合”个人缴费。
2.将职业病患者纳入工伤保险。
应按照国家对“老工伤”人员的政策,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将职业病患者纳入工伤保险,并从纳入次序、劳动关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坚持从宽原则。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水平,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等渠道增加工伤保险基金。
3.将职业病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将难以纳入工伤保险的患者及其家庭和其他职业病患者的家庭,纳入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以保障职业病患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4.建立多渠道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是政府对职业病患者的治疗给予救助,各级政府根据财政能力给予救助资金,以缓解患者的医疗救治问题;二是鼓励社会捐助,鼓励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爱心捐赠活动,为职业病患者治疗和生活募集资金。
(三)建立职业病患者的心理干预体系
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给患者带来沉重的心理压力,悲观、绝望、无助、愤懑、敏感是患者普遍的心理情绪状态,这在群发性职业病患者群体中显得格外明显。群发性职业病患者的心理问题并非是个体问题,而是属于群体性心理行为;对患者的治疗也不仅应关注疾病本身的治疗,也应重视患者的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有效地心理干预措施不仅能够化解患者的不良情绪、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提升治疗的效果,也能有效地防范因不良心理而诱发的不当行为。因此,一旦发生群发性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政府部门在妥善处理受害人的赔偿、治疗、安抚的同时,也应重视对患者群体的心理危机干预,化解患者因疾病而引发的各种心理问题;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之时,也应重视对患者心理的干预和治疗,以使治疗达致最佳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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