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边糊涂官吏算是结了案,没几天这县官就任满替代。恰好包拯“西延边赏军回来,到这汴梁城中”。在路上遇神奴儿鬼魂的阴风拦路马前转。“别人不见,唯有老夫便见,马头前一个屈死鬼魂”。包拯招呼鬼魂,“你有什么衔冤负屈的事?跟老夫开封府里去来”。
包公进了开封府,立刻提审李阿陈案件,陈氏早准备了申冤词语,赶紧鸣冤叫屈。包公也觉得一个女人要气死亲夫、勒死亲子,也实在太出乎想象,而且杀人不见尸又怎么能结案?再询问卷宗里记载的老院公,则已经死在了监狱里,连个证人也没有。
包拯正在为没有证人苦恼,衙门里的衙役何正上厅听令,正好见了李德义,把李德义当作了被告,上去就是一顿暴打。包拯问:“何正做什么,将那李德义这般打也?”何正答得也妙:“大人断事,小的每(们)是祗候人,官不威牙爪威。”他还要再公报私仇,惹恼了堂上的包公,叫手下把何正扭住,“你为甚么将这李德义来揪撏掴打?必然官报私仇。说的是万事都休,说的不是,将铜铡先切了你那驴头”。何正只好将前几天在街上和李德义冲撞争吵的事情说了一遍,“只是报州桥左侧毁骂这场的仇恨”。何正的这番话正好证实李德义那天手里抱着神奴儿。包拯立刻追问李德义,那天把神奴儿抱到哪里去了?李德义供述:“我抱了家去,分付与妻子王氏来。”
包拯就命令何正去李家传王氏。何正也把李德义的家记得很牢,“下的州桥往南行,红油板搭高槐树哩”。王氏被传到庭,仍然嘴硬:“大人,小儿犯罪,罪坐家长,干小妇人每什么事?”包拯假意放她走,结果王氏刚到了衙门门口,就被神奴儿的鬼魂揪住一顿打,连忙认罪,“气杀伯伯也是我来,混赖家私也是我来,勒杀侄儿也是我来,是我来,都是我来”。包拯知道是“门神户尉”阻挡了神奴儿的鬼魂进衙门,赶紧要何正在衙门大门口烧了盖有自己官印的纸钱,“邪魔外道当拦住,只把那屈死的冤魂放过来”。神奴儿的冤魂直到包拯公案前,把前因后果一诉说,案件水落石出。
于是包公判决:“一行人听我下断:本处官吏,不知法律,错勘平人,各杖一百,永不叙用。”——这个判决符合法律。“王腊梅不顾人伦,勒死亲侄,市曹中明正典刑。”——这个判决也符合法律。
“李德义主家不正,知情不首,杖断八十。”——这个判决就有点“葫芦提”,不要说李德义应该算是王腊梅的同谋,至少他出面诬告大嫂就理应反坐杀人罪名,虽然罪不至死,也要流三千里。况且“知情不首”,恰恰夫妻是法律允许的容隐范围,除非是谋反大逆的极端重罪,老公包庇老婆,完全合法。
“何正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重赏花银十两。”“将应有的家私,都与李阿陈永远执业。设一个黄箓大醮,超度神奴儿升天。”——这个也是没有道理的判决,李德义已被摆脱了同谋杀人罪名,既然只判了一个“知情不首”,并没有全部赔偿财产的道理。因此实际上这里应该是就李德义的诬告罪在进行处罚,因李德义的诬告导致陈氏与老院公受刑,应该是拿他那一房的财产作为赔偿费用赔给陈氏,才符合当时的法律。
表彰并不等同于法律
这个案件过程并不复杂,也没有着意去展现包公的智慧,只是赋予包公能够体察鬼魂冤情的神通。但是这个剧目里,父亲被气死、儿子被勒死,从古代人眼光来看,李家绝后,是一件大悲剧情节。
那么这个悲剧全由于兄弟同居所导致,那么古代法律是否强制规定必须这样兄弟同居、不得分家?
回答是否定的。
虽然印象里中国古代一贯提倡累世同堂的大家庭,但实际上从我们现在能够看到的最早的古代法律条文,却是强制执行小家庭制度、要求已婚成年男子必须单独成立家庭、申报户口。这就是公元前4世纪秦国商鞅变法的制度。“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一家之中,有两个以上成年的儿子仍然和父母同居的,他们的人头税就要加倍征收,这个称之为“分异令”,一直长期实施了五百多年,一直到汉朝灭亡、曹魏制定法律,才明确规定“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这样的强制分居制度才告结束。
曹魏以后的历代朝廷,教化民众的基本原则是鼓励大家庭“同居共财”,凡是累世同居的大家庭,都会像这个剧目中的李氏家庭那样得到朝廷的表彰,“敕赐义门李家”,树立孝义牌坊。特别规定减免大家族的赋税负担、特别赐予一些社会特权、给予子孙科举考试身份等等。
可是历代朝廷在立法上,并不因此就禁止“分家析产”。毕竟,大家庭分裂出更多的小家庭,就是为国家创造更多的户籍人口,可以为国家按户征收赋税创造财源。可是儒家的指导原则又是强调大家庭制度的,儒家已经成为历代朝廷的政治法律指导思想,那怎么来协调财政收入实际需要和宣扬儒家意识形态之间的这个矛盾?
古代法律采用的办法也很简单,就是“分家析产”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要得到家长的同意。只要家长同意,儿子们“别籍异财”就是合法的。如果家长不同意,儿子自己分家另过,就是犯罪行为,而且是极其严重的犯罪,是入了十恶大罪之一的“不孝”,不得被一般的大赦令赦免,即便是具有特权的权贵分子,也不能援引各种特权来免于处罚,总之是十恶不赦的罪名。只不过,实际上这个十恶不赦的罪名处罚并不重,唐朝、宋朝的法律规定是徒刑三年,到了明清,只是杖一百的刑罚。
而家长如果不在了,就像这个戏里的李家兄弟的情况,弟弟确实有权利提出分家,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哥哥具有否决权。兄弟同居的家庭在有成员提出分家的时候,无论是法律条文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允许分家析产。
因此这个悲剧色彩的包公戏,给我们揭示了古代法律的两面性。法律考虑更多的还是实际利害关系,包括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家庭实际经济利益潜在的冲突。显示出中国古代法律并不一味地追求儒家的高标准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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