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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历史街区的保护  

时间:2016-01-12 10:38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任云兰 点击:

  〔摘要〕概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发达国家在历史街区保护的立法、行政管理、公众参与及资金筹集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分析了城市建设与历史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认为二者是互为联系,互相促进的,处理好这一关系,城市将得以协调发展。

  〔关键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

  城市的人文历史不仅可以通过文字档案记载传承下来,而且可以通过城市现存历史街区、建筑物及其他历史遗存来印证,因为城市历史街区、建筑物及历史遗存是传达城市发展信息的重要载体,它既保存了城市文化的集体记忆,也为本地居民提供了可持续发展所依据的从过去到未来的、持续的文明观,它也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一座城市的风貌特色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当地的历史文化、民风民俗都在城市的物质形态方面打上了深刻的烙印,并赋予城市深刻的文化内涵。近年来,由于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蕴涵城市历史文化的宝贵资源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被现代摩天大楼淹没吞噬的危险,不少建筑物也在遭受人为破坏,使得城市历史脉络面临中断的危险,城市的个性与风貌特色在逐渐消失。

  怎样在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的今天保护这些历史遗产,尤其是大片的历史街区表面上看,城市的建设与历史遗产的保护似乎是一对矛盾,但事实上,二者是互为联系,互相促进的,如果能处理好这一关系,城市就会得到综合、协调的发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欧美各国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这方面的一些做法给我们提供了借鉴。

  一、相关国际机构倡导保护历史街区的纲领性文件

  世界各国、各地区政府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直致力于历史遗产保护问题的协调解决。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际上对历史街区的保护予以关注。1964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成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中心”通过的《威尼斯宪章》狎《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明确提出了保护历史环境的重要性,指出:文物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1972年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先后通过了《关于保护国家级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建议》、《关于保护历史区域及其在现时代的作用的建议》和《关于保护被公共或个人工程建设项目破坏的文化遗产的建议》确定了对人类历史遗存进行建设性保护的原则。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通过的《内罗毕建议》(即《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拓展了保护的内涵,即包括鉴定、防护、保存、修缮和再生,明确指出了保护历史街区的作用和价值:“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代表着形成其过去的生动见证,提供了与社会多样化相对应所需的生活背景的多样化,并且基于以上各点,它们获得了自身的价值,又得到了人性的一面”“历史地区为文化、宗教及社会活动的多样化和财富提供了最确切的见证。”1987年,国际古建遗址理事会通过的《华盛顿宪章》(全称为《保护城镇历史地区的国际宪章》)再次对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做了修正和补充,确定了城镇历史地段保护的现代历史文化保护原则,基本上确立了国际上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文件指明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五项内容,即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装饰等;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这里所谓的“历史地段”是指“城镇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小地区,包括城镇的古老中心区或其他保存着历史风貌的地区”“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

  上述文件成为保护历史环境与历史街区的国际性准则,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遵循。

  二、世界各国保护历史街区的措施和方法

  从世界各国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等历史遗产的具体举措来看,一些国家在这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它们的做法值得借鉴。

  首先,许多国家十分重视从法制的角度强化管理,为保护历史街区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法国除了1913年的《历史性纪念物保护法》和1931年的《景观保护法》提及古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以外,1962年又率先制定了更具体的保护历史街区的《马尔罗法令》(即《历史街区保护法令》)该法令规定将为“历史保护区”制订的保护和继续使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严格管理中,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随意拆除,维修和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正当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收的优惠。之后,欧洲许多国家纷纷效法,在《城市规划法》中划定保护区,制定各国的历史地段保护法规。

  英国在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中提出了保护“有特殊建筑艺术和历史特征”的地区,如建筑群体、户外空间、街道形式以及古树等。保护区的规划面积大小不一,包括古城中心、广场、传统居住区、街道及村庄等。该法令要求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保护规划以后,任何个人和部门不能任意拆除保护区内的建筑,如有要求,应事先提出申请,市政当局须在8周内答复,必要时当局可作价收买。区内新建改建项目要事先报送详细方案,其设计风格要符合该地区的风貌特点。法令还规定不鼓励在这类地区搞各种形式的再开发。

  日本1966年颁布的《古都保存法》则强调要保护古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以及文物连片地区的整体环境,1975年修订的《文化财保存法》又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内容。该法律规定,“传统建筑集中与周围环境一体形成了历史风貌的地区”应定为“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首先由地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保护范围,制定地方一级的保护条例,然后再由国家选择一部分价值较高者作为“重要的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在这些地区,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及改变地形地貌、砍树等项目都要经过批准。城市规划部门要做出相应的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对象,列出保护的详细清单,包括构成整体历史风貌的各种要素;制定保护整修的计划,对传统建筑进行原样修整,对非传统建筑进行改建或整修,对有些严重影响风貌的建筑要改造或拆除重建;做出改善基础设施、治理环境及有关消防安全、旅游展示、交通停车等方面的规划。

  意大利于19世纪50年代就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古城区及历史遗迹保护法规,1990年再次颁布了古城区保护新管理法。在德国,规划法与建筑法则是完全分离的,建筑法的立法权归地方各州,规划法则归中央,各州都有文物保护法和被保护建筑名录。此外,德国的“详细规划制度”对历史建筑保护影响很大,城市的开发和再开发的详细规划,若涉及历史建筑保护,必须得到文物管理部门的认可才能生效。

  其次,建立了一套健全高效的管理机构。譬如意大利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建立了一整套健全的保护机构,该国早在1939年就成立了中央文物修复研究所,现在,文化遗产部是最主要的古城与古建筑保护机构,下设考古、古建筑古文物登记、古建筑管理、现代(中世纪到19世纪)城区保护等7个专门的办公室以司保护之责。古城内所有的新建建筑或修复建筑均需经7个保护办公室集体研究批准,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擅自批准,否则将予以拆除并处以罚款。在央国,有中央和地方两级历史遗广保护组织网络,中央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遗产部、英格兰遗产委员会负责,地方则由8个区的专门官员负责落实保护法规,处理日常工作。法国也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中央、地方和民间三管齐下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从中央层面来说,文化部下设的文化遗产局负有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鼓励在由于具有历史、美学、文化价值而受到保护的地方进行建筑创新,对考古、建筑、城市、民族、摄影和艺术方面的遗产进行分类、研究、保护和保存并广泛宣传,审查适用于建筑师的立法申请,等等。地方上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文物古迹的现状和维护情况。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则是由文化部门(中央为文部省文化厅,地方为地方教育委员会)和城市规划部门(中央为建设省都市局,地方为城市规划局)两个相对独立、平行的行政体系分管,其中,文化部门主管文物和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规划部门负责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古都保护及景观保全等的保护管理。

  再次,强化公民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让公民参与历史遗产的保护。美国古城和历史建筑保护不仅得到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而且还得到了民间团体的广泛参与。这些团体大都由社会知名人士及自愿者组成,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当地公众的意愿,向市政当局和议员进行游说,取得他们的支持,有些重要的民间团体还在一定程度上介入政府有关古建筑维护、改建、拆除等的立法工作。在英国,公众参与是全部规划过程中的重要部分,如果没有公众的参与,政府政策的落实就会遇到困难。在保护区内通常要成立一个保护区咨询委员会,由当地居民及商业、历史、市政和康乐社团的代表组成,共同商讨本地区的大政和具体提案。

  意大利民众对古城和古建筑也有强烈的保护意识。为了营造“人人了解遗产、人人爱护遗产”的环境和氛围,意大利政府从1997年开始,在每年5月份的最后一周举行“文化与遗产周”活动,免费开放所有国家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包括国家博物馆、考古博物馆、艺术画廊、文物古迹、著名别墅和建筑。在此期间,文化遗产部还举办如音乐会、研讨会等形式多样的数百项与文化、历史有关的活动,以提高公民的遗产保护意识,保证文化遗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此外,意大利每年都要举办以“春天”、“夏日”、“秋实”或“冬眠”等为主题的遗产知识普及活动。在这种全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下,许多民间团体成为历史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如“我们的意大利”,其成员来自各个阶层,均无偿地为历史遗产保护进行宣传,搜集民众意见,并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建设性建议,发挥了政府智囊团的作用。

  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法国公众的参与意识也颇强烈。从1984年开始,法国政府把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和星期日定为“遗产日”向公众免费开放文化古迹、历史建筑和国家行政机构建筑如总统府、总理府、国民议会、外交部、国宾馆、巴黎市政厅等,以便于公众进一步了解法兰西民族的文化遗产,增强保护民族遗产的意识。法国首创的“遗产日”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全欧洲的活动,1991年有了“欧洲文化遗产日”40多个欧洲国家都在这时举办“遗产日”活动。在这种文化遗产保护氛围的影响下,许多民众都自觉地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中,人人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者,还有些人以私人身份参与到对文化遗产的管理中,如法国有一半重点文物的管理权属于私人。

  亚洲国家民众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参与意识也很强烈。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大规模拆毁历史街区时,广大市民自觉地参与到历史街区的保护活动中,文化遗产的各地方保护条例和《文化财保存法》的修改也是由市民和学者自下而上推动的。他们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只影响到人的肌体,保护历史环境却涉及人的心灵,所以,这是现代化过程中更为重要的内容。也就是说,日本的历史遗产保护已经从过去传统的以技术取向为主的保护,开始转向关注当地居民的感受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的保护。

  韩国在历史遗产保护方面也很重视民众的参与,在1997年的“文化遗产年”中,韩国政府提出了“知道、找到和保护”的口号,引导国民参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许多文化财保存会等民间组织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也起到了强大的监督作用。

  第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政府和民间共同努力,多渠道筹集经费,保证历史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如减免税收、贷款、公用事业拨款、发行奖券和自筹资金等。美国古城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会和私人捐款、举办各种展览、出租古建筑等,改造古建筑的资金主要由房地产商向社会和私人集资解决。意大利古城及古建筑的保护经费除了政府每年从城市建设费中划拨一部分以外,这些古城及古建筑可观的旅游收入也被充作维护经费。曰本《文化财保存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出资50%用于补助住户对历史建筑外部的整修费用,每个保护区每年可以有6-8户得到补助,每户可得整修费用的50%-90%

  法国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很大,20世纪90年代,法国文化预算的15%是用来保护文化遗产的。近年来,法国每年斥资近3亿欧元,用于整修13000余座历史建筑和维修24000座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此外还成立了文化遗产基金会,筹集初始经费800万欧元,该基金会有权收购濒危建筑物,在地方古迹的保护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有关历史街区保护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世界各国与组织在历史街区保护方面的做法对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要加强立法,严格管理。在《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历史街区保护条例”等法规,使历史街区保护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历史街区保护与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强化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历史街区保护意识,让每一位公民都参与到历史街区的保护中来。国家不妨仿照欧美等国设立“遗产日”,广泛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民的遗产保护意识。同时,发挥民间社团的作甩让他们成为沟通政府与普通公民的桥梁。第三,历史街区的保护经费应列入财政计划的专项补贴,并多渠道争取资金,专门用作这些街区的保护与维修。

  “往昔的唯一魅力就在于它已是过去。”在世界现代化与城市化步伐日益加快的今天,许多大都市中现代化的摩天大楼比肩而立,现代文化强烈地冲击着古老的传统文化,日益变化的生活空间昭示着历史离现代人越来越遥远。当人们厌倦了现代都市的喧嚣而生怀古之幽情的时候,却蓦然发现,那些曾经代表着自己民族、自己城市历史的街区、建筑甚至一砖一石早已荡然无存,早已消失在轰隆作响的推土机下。这时,人们才开始逐渐认识到历史建筑所承载的种种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并开始反省,那曾经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的象征的建筑、雕塑、街道哪里去了为了不出现这种结局,人们应从现在就行动起来。

  参考文献

  [1]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2]国家文物局法制处.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3

  [3]杨巨平.保护遗产造福人类.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4]颜文洪.世界遗产与保护地管理模式比较研究.城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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