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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市民社会概念的演进

时间:2015-10-13 16:00 来源:发表吧 作者:发表吧编辑 点击:
  【摘要】:针对市民社会的概念,不同时期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本文从传统、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在当代西方与我国的发展四个方面,阐述了市民社会概念的演进。
  【关键词】:市民社会传统意义当代西方现代意义中国
  长期以来,市民社会这一术语以若干变异形式徘徊在关于社会讨论的边缘,有时更进入讨论的中心。经历传统、现代意义、当代西方,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在我国学术界也渐成热点。因此,了解市民社会概念的演进是有必要的。
  一、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指个人实现优良生活,取得自身存在根据的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一政治共同体”[1]。他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
  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在公元前1世纪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认为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2]。他是同时在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思上使用这一概念的最典型代表。
  公元17、18世纪,洛克、卢梭、康德等契约论思想家指出市民社会是减少社会矛盾契约而成的社会共同力量,用以维护和保障个体权益,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基础,并为政治国家服务。他们以此来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
  二、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黑格尔以绝对精神的自我发展为向度,以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为基点,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认为其是因个体需要而相联系的社会交往体系,是一种突破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关系。[3]他被认为是较早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思想家。
  马克思进一步完善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他基于物质生产劳动的剖析,初步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观点;认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或可理解为资产阶级性质的社会经济形态,或可联系到社会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明晰市民社会受特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作用的社会经济形态意义,是各个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提出市民社会在资产阶级打破了旧有经济形态及其市民关系和政治形态之后必然为新社会所取代。总而言之,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基于一定历史阶段受生产力制约且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对生产力发展具有能动作用。[4]
  随后的学者基本上沿袭了黑格尔特别是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用法,并开始深入研究市民社会理论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三、市民社会概念在当代西方的发展
  当代西方学者们提出用国家一经济一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一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上述观点代表着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主流,反映了20世纪以来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
  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认识到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由社会共同体执行的社会整合功能对整个社会系统生存和持续的重要性,为市民社会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安东尼奥·葛兰西在其代表作《狱中札记》中从文化传播的角度重新界定了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之总称。
  当代德国思想家J·哈贝马斯在综合各家理论的基础上将市民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使社会文化系统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影响而获得独立发展。
  美国政治学家柯亨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中,指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们在以政治合法性为基础的同时,对政治权力也有着一定的批判性。[5]
  四、市民社会概念在我国的发展
  1978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政府从全面的政府转向有限的政府,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致使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非政治化,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乡镇企业的兴起,这预示着我国市民社会的出现。
  我国学者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历史演变的过程,根据历史和国情的不同,自身的特质和现象也会不同。他们根据中国的历史背景和当下的现实状况对中国的市民社会进行了界定,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私域和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具体地说,它由具有法律人格的独立个体、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组成,具有政府职责的公职人员、执政党组织、军人等不在市民社会的范畴之内。市民社会实行高度自治,在活动过程中,国家对市民社会内部各团体、组织的具体运作和活动方式不进行干预,尊重市民社会的独立自治原则,但同时也要通过法律予以保护。[6]
  综上所述,市民社会立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性规则为支撑,寻求社会成员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性、自主性和独立性,以至对政治国家的理性制衡。
  参考文献:
  [1]柯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
  [2]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何颖、王首婧,《<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市民社会二重性及关系阐释》,《北方经贸》,2009:12。
  [4]苏映宇,《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市民社会思想与启示》,《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14:2。
  [5]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5。
  [6]郭义、宋峰,《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存在模式研究――基于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研究》,《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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