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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民事保护令制度(2)

时间:2015-02-04 09:13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刘璐 点击:

  2.民事保护令实施的效果

  实践证明,民事保护令的实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据统计,美国每年受理的保护令申请为3000-5000件,绝大多数获得批准。而收到民事保护令的加害人一般都会自动遵守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率为85%左右。另外,民事保护令的作用除了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外,还对部分家暴加害人进行强制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在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的加害人中,其中大部分人学会了与家人平等相处之道,从而提高了生活质量,挽救了婚姻。

  二、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现状

  (一)通过《指南》进行基层法院试点

  防治家庭暴力重在事前救济,民事保护令制度在这方面中的功效显著,我国也积极尝试引进这项制度,建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在全国l0个省市72家法院开展了《指南》的试点工作。从各地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有特殊的功效,目前,我国已有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我国实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1.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名称使用混乱。有不少人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称之为“人身保护令”,这种叫法是错误的。

  2.申请民事保护令数量少。由于《审理指南》仅是选取试点法院,并没有在全国推广,对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而言,知晓度太低,从而不能及时有效的利用《审理指南》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保护自身。此外,也有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因为惧怕申请人身保护安全裁定之后会引来更严重的暴力,所以不敢申请。

  3.没有独立的诉讼启动程序。目前来看,在我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前提是要提前离婚诉讼,或在提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短期内提起离婚诉讼,否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将会失效,这种前提条件会限制民事保护令的适用,对于不打算离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而言,不能有效的保护她们,也无法为这些受害者提供合理的司法救济。同时,以离婚诉讼为前提条件的民事保护令失去了事前救济途径的真正含义以及在实际案件中立即保护受害者避免不法侵害、人文关怀的作用。

  三、对我国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建议

  防治家庭暴力的事前救济手段上来讲,民事保护令制度是非常有效的。笔者建议我国将民事保护令制度纳入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在借鉴英美国家及台湾地区的民事保护令制度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对其实体内容及程序作出具体完善的构建,使得民事保护令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互配合,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原因

  对暴力的界定还应该包括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而不仅仅包括身体暴力。法律上所称的精神暴力是以语言威吓恐吓、恶意诽谤、辱骂造成了精神伤害的行为。若法律只承认身体暴力,施暴者虽然因身体暴力被禁止或远离受害者,但是家庭暴力施暴者通常会以其他方式,比如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向受害者施加精神压力,精神暴力可能随处存在,法律在界定暴力时如果排除了精神暴力,保护令的使用范围将会变得狭窄,其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再者,笔者认为性暴力应包含在家庭暴力之中作为申请原因之一,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但是妇女仍然享有人身自由权,对自己的身体具有支配权,而且性暴力会对妇女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双重伤害,留下心理阴影,法律应该保护妇女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的性自主权,保护妇女不受非法侵害。用民事保护令来限制家庭暴力施暴方侵犯对方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是正确有效的途径之一。

  (二)申请人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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