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中国古代政府权力制衡体制的启示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体制中,皇权垄断了全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有效资源,《史记·秦始皇本纪》如是说:“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维护皇权的神圣与权威,巩固自上而下的皇权一统秩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政治的黑暗,权力的腐败,皇帝费尽心机来通过各种手段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制衡群臣的势力,但最终还是亡国灭族,也给予我们很多思考和启示。
1.权力制衡是一个整体的结构,不能局部制衡,局部制衡反而会增加腐败,产生权力贿赂。权力制衡的根本动力来源于权力所有者,来源于权力所代表的社会利益集团,当权力所有者与执掌者发生分离,或者当一个社会同时存在相互抗衡的不同利益集团时,权力的制衡就是必然。
2.权力制衡是一个过程,不是一种形式,既要重视程序,也要重结果。中国的传统思想中历来重视实体而轻程序,在伦理化、权威化的行政过程中,程序被视为多余。没有人能够给潜移默化式的道德教化过程规定一个固定的流程,也没有为强权政治设定必须地步骤和方法。权力制衡应该制度化,程序化,并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保障。同时对制衡的结果应该有制度性的评价,对制衡失度、失当的行为要有相应的救济制度和调查程序。
3.权力制衡不仅仅是权力制衡权力,还要辅之以道德、法律、权术手段。在“伦理政治”的现实中,道德是权力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可谓“用人行政,维在治心”。在道德自律外,外在的法律制度监控不可或缺,以道德手段防患于未然,以法律和权术手段察其非法,治理乱用权力的行为。道德、法律、权术三个手段各施其能,相互配合和补充,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制衡权力。
4.权力制衡的前提应该是经济独立,利益独立,民众参与。专制政治本身产生了权力制衡的必要,但是悬殊的君臣力量对比,决定了其权力制衡的失败。所以要权力制衡要经济独立,利益独立,重视民意。在“主权在民”的原则下,民众广泛地参与权力监督,把权力的分配,行使,效果置于全民视野中,这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权力制衡方式。同时,要保证信息的真实,程序的合理合法,权力运行过程的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693.
[2]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3]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4]杨鸿年,欧阳鑫.中国政制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5]国风.中国古代的权力结构[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
[6]孙季苹,冯勇.中国传统官僚政治中的权力制衡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7]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上海:三联书店,2001.
[8]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9]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10]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11]周天.中国历代廉政监察制度史[M].上海:上海百家出版社,2007.
[12]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275774677、
1003180928
在线咨询:
610071587、
1003160816
联系电话:13775259981
期刊简介: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是我国第一份、也是唯一一份面向工程教育研究的全国...
期刊简介: 《种子科技》(月刊)创刊于1983年,曾用刊名:(种子通讯)是中国种子协...
期刊简介: 主管单位: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主管单位:湖北省国资委 主办单位:湖北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 出版地:湖北省武汉市 国...
主管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主办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出版地:甘肃省兰州市 国际标...
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 主办单位:山东省教委 国内刊号:CN 37-1025/G4 国际刊号:IS...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