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充分发挥消协的作用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论是事前预防的宣传教育、事中的监督建议,还是事后的帮助救济,都需要充分发挥消协的职能作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赋予消协的职能还有待完善,在此次的修正案草案中,第十三条增加了两项职能: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二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同时,草案第十九条明确了消协的公益讼诉地位,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不仅从立法上加强了消协的职能,也提升了消协的地位。消协应积极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权利意识,同时,消费者也应当自觉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消费权益。
(三)健全政府的监管体制
从实际情况看,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对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必要的。在此次的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了行政部门处理申诉的七日期限,这对于有效处理消费者的案件是非常有利的。在保护消费权益方面,还需要政府各个相关部门,如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从各自不同职能的角度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实现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有机结合和统一。
[注释]
①杨紫烜:《经济法》(第四版)201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49页。
[参考文献]
[1]杨紫烜.经济法(第四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志芹,储娟,王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好次商品搭配卖属侵权.市场报[R],2002-01-16,(10).
[3]侯先锋.浅论消费者协会的职能[J].财经政法资讯,2009,(4).
[4]杜和平.论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强化[J].内蒙古科技与财经,2005-02-28.
[5]宋华.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及其对我国消费者保护的指导作用[J].消费经济,1995(1).
[作者简介]郝晓兰,女,四川绵阳人,吉林省延边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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