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2)

时间:2014-04-05 09:53 来源:发表吧 作者:王思颖 点击:

  2.公众参与带来的问题

  公众参与在行政行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公众参与可能导致行政行为无法实现自身的有效性。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包涵公民意志与行政目的,两者既可能相互统一又可能相互冲突,当两者相互统一时可以使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很好的实现,但当两者相互冲突时可能出现行政主体对公民意志的忽视或者过于满足公民意志而导致行政目的落空,致使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原有的价值大幅度降低。当社会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知识结构和拥有的信息量差异较大时,可能损伤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在公众参与过程中,个人利益在强大的组织支配过程中可能受到歧视,公众参与是人民公决的最高形式,人民公决遵循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则可能使少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公众参与时,并不拥有完全的行政行为决定权,因此只能向行政主体提供一些信息和建议,在行政行为违法时,由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由参与者的公众承担责任,但由于由公众进行参与,因此给了行政主体辩解的机会,违背了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常理,使行政责任变得虚拟化。另外公众参与可能给行政主体增加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从而增加了行政成本。二、公众参与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

  公众参与包括具体的参与行政过程和行使具体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两种形态,因此公众参与对当今的行政主体的理论提出了挑战,加剧了公众权利的社会化。另外,公民参与对行政行为的内涵与特点也提出了挑战,因为公民参与使行政民主化的范围不断扩大,丰富了行政行为的蕴含的意志内容。同时,在公民参与过程中,行政主体所行使的职权趋向多样化形式,使行政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从行政行为效力的角度讲,不同的法律效力的诉讼程序不同,因此公众参与对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提出了挑战。我国在公法与私法上没有明确的划分,但伴随着公众参与在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展,行政主体运用私法手段谋取利益得以实现,导致了私法与公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对行政法的归属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三、结语

  公众参与为公众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准确的把握了公共行政的发展方向和基本理论的研究,提供智力支持来更好的实现行政法的转型,让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共同创造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方洁.参与行政的意义—对行政程序内核的法理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9,1(10):15-16.

  [2]胡平.试论构建服务型政府中的社会公众参与制度[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5):53-54.

  [3]周伟.公众参与在提升行政法民主化建设方面的研究[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1):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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