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分工细化的现代,建筑模型一般是由专门的模型公司制作的。实际上建筑模型的概念还应当包括建筑设计师用CAD软件绘制的3D建筑数字模型,无非一个是虚拟载体,一个是实物载体。建筑模型特别是展示用建筑模型的制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因为它需要将建筑设计师给出的立面图、相应参数及3D数字模型一并提供,根具等比例缩放的方式进行建筑模型的制作。因为模型的制作以表现最直观的外观(外立面)为基础,所以其内部为空心结构(内部结构无需也无法制作)。从中可以分析出,尽管模型制作付出了大量的具体劳动,但都是在建筑设计师的外观设计知道下进行的,并没有付出所必须的抽象脑力劳动,故实际上,建筑模型的外观表达权利人还是建筑设计师。(四)工程建设
最后,将建筑设计师和土木工程师合作完成的“完整的建筑图纸”交予施工单位直至建筑完工。这时完成的建筑实体毫无疑问应当视为建筑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这是建筑设计师设计表达的最终目的。二、对相关国内外立法及规定的重新认识
实际上,通过对建筑流程,建筑设计师、土木工程师分工进行基本认识后再结合法条,很多纯理论讲不清道不明的理论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首先,知识产权的基本公约《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相应国际条约和国家有关于建筑作品的立法都是在《伯尔尼公约》的框架下进行的,但是对建筑物、模型、设计图的保护分类不尽相同。如世界知产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6文件规定建筑作品的受保护范围,即建筑作品应包含两项内容:(1)建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设计上含有独特成分的建筑物);(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德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受保护的著作包括建筑艺术、实用艺术著作在内的造型艺术著作及该类著作的草图。第七款科学、技术种类的表现形式,如绘图、设计图、地图、草图、表格和立体表现形式。其立法将建筑艺术设计图、工程设计分类保护。英国《版权法》第4条规定:本编中的“艺术作品”系指…以建筑物或建筑模型出现之建筑作品。对建筑作品的范围定义只包括建筑物和建筑模型,而并未对建筑设计图做出说明,但通过推理可认定英国将其放入图画作品进行保护。美国《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对建筑作品定义为: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物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设计图,采取了与英国同样的立法方式。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同列为第4项加以保护,而将工程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列为第7项: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同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建筑作品只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从我国立法上来看采取了狭义说,即建筑物只应当包括建筑我和构筑物,将建筑模型和建筑设计图放入其他门类进行保护。遭到了相关学者的质疑,多数学者的观点为我国立法应当采取广义说,即建筑作品应当包括建筑物本体,建筑模型及建筑设计图。实际上通过对《伯尔尼公约》的重新解读,我们可以得知其并没有规定应当将建筑作品作广义理解,而是将解释的权利下放给缔约国,缔约国根据各种要素对建筑作品做出了不同的定义。但回过头来深层解读《伯尔尼公约》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文件的立法本意,其实质是要保护建筑设计师的对外立面的表达。现阶段所能认识到的建筑设计师“表达承载体”最主要的还是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建筑实体这三项,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文件及一部分国家知产立法将以上三项视为建筑作品。三、笔者观点(一)作品还是建筑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将建筑本体、建筑模型、建筑设计图分类保护,不利于对建筑模型和建筑设计图被侵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在混淆建筑作品的内涵下所得出的错误结论。因为在西方主导的知识产权体系下对建筑作品的理解更侧重于将其当作一个“作品”来看待,若将建筑通过“作品”概念去理解那法律部根本上是要保护建筑的外观表达,而无论是建筑本体,设计图,还是建筑模型无非为建筑外观表达的一个“表达承载体”。而我国《著作权法》在修正的时候可能人为地把建筑作品的解读重心放在了“建筑”上,因此得出了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那般将建筑作品仅局限于建筑的解读上,所以得出只包括“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的理解,我们应当注意到,其中“有审美意义”也能在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上体现,故我国立法应当将建筑作为作品去理解较为合适。(二)表达承载体
再观其给出的修改建议,其切入点并不恰当,根据本人对建筑作品的理解,更倾向将建筑作广义解释,即建筑作品应当保护建筑本体,建筑模型及建筑设计图。实际上,尽管建筑本体、建筑模型及建筑设计图的比例、维度并不相同,但是他们都是建筑师对外观设计的载体,以上观点可以用载体论加以阐释,其实知识产权要保护的是建筑设计师就建筑外立面的设计实际上我们可以将建筑设计图认为是建筑外观的二维平面载体,其实质上要反映的是建筑外观。建筑模型则是建筑设计师具体思想等比例缩小的三维立体表达。而实体建筑则是建筑设计师思想的最终三维立体表达,而建筑内部如何设计,著作权法是不过问的。因为就相同的外立面,不同的土木工程师可以给出不同的内部具体结构设计,例如只要合理运用力学的受力承载,内部大厅可以设计成挑高3层也可以设计成挑高2层,并且这样完全不会影响到建筑物外立面给人的直观感受。其实以上这三种表达方式无非是建筑师思想表达的“表达承载体”。在司法实践中,如发生在2008年的盛放鸟巢案,法官正是基于烟花外观对鸟巢模仿而判断其实质侵犯了鸟巢的著作权。无论《伯尔尼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文件还是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想要保护的建筑作品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建筑设计师对外立面(外观)的美学表达而并非对建筑载体、模型载体及设计图载体这类“表达承载体”本体进行保护,故建筑作品内涵应当包括建筑“表达承载体”的所有形式。(三)建筑设计图与工程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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