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经济法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2)

时间:2014-04-05 09:22 来源:发表吧 作者:林洁 点击:

  经济法作为公私融合之法,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的法理念[4]。为此,以经济法来调整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满足社会本位、价值取向的高度契合性。一是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契合,就法的本位,旨在解决社会矛盾中与经济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如民商法将当事人的利益作为主导,行政法将国家利益作为主导,经济法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同时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来看,企业在确保正常运转时必然要通过与国家、社会、资源之间承担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以维持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二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共趋对于法的价值,即法律对人的意义与效用,以及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对于经济法领的价值,表征为对社会整体效益的公平正义与可持续性发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之间的和谐统一。从公平的实质来看所追求的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祉,对于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旨在冲破现有私法原则,以独有的调整方式和手段来优化个体与集体的地位,以期达到某种意义上的平等;三是经济法的实现机制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致,作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国家在接入经济的过程中通过适度干预来实现经济法目标,并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中来适时接入公权力,从而约束企业的经济行为,实现对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法的高度统一。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及问题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机制在完善中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并成为独立的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但与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相比,尽管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也得到了发展,但仍然年轻,还有一些问题值得研讨和分析,三鹿奶粉事件、煤矿安全事故、假冒伪劣食品事件,吸引了更多的人参与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讨论中。(一)从法律体系的构建上还存在不完善

  虽然在企业社会责任法规建设上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总体来看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从当前《公司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来看,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主体的限制内容存在分散感,很难从制度上来获得有效的贯彻和执行,特别是在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中,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责任界定上还存在法律盲区,对于立法工作过分原则化,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如新的《公司法》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方向性阐述,而就其具体实施细则未给予明确,从而对法官裁判带来了模糊性,在企业社会责任救济制度上,由于缺少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上的特别限定,对于救济缺少相应的救济程序和途径,也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变得模糊。(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环境还未形成

  企业是经济社会基本单元,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认识水平不够,企业管理者更是缺乏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态度,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所获的调查数据来看,有91%的企业未设置社会责任部,从而显示出我国企业管理者在社会责任认识上还不够重视,并对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以致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频发。(三)我国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上存在缺位

  市场经济环境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在履行“理性经济人”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失灵”,政府作为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监管力量,必须从政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来发挥自身的作用。而在实际管理中,对于企业行为的监管上,一味地关注地方经济GDP的增长,忽视了政府自身的职权缺位,更谈不上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监管;同时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强势地位,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企业社会责任病态发展趋势的形成,如此以来,由于市场环境和法制土壤的不健全,仅仅依靠政府的强制力也是难以奏效的,还需要从整个社会的社会责任意识环境的营造上,来推动企业、政府、公民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上来。四、经济法下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途径和思路(一)经济法下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

  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与社会的互动,更是国家、企业、社会三方互动的有机整体,因此在经济法探讨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5],也就是所谓的权责相对、权义相当、责任相称,企业作为最活跃的经济实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平衡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以实现对企业责、权、利的有效分配,同时还要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否则将要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促进企业自身发展原则,任何市场经济主体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都需要从市场竞争中来衍生,企业也不例外,特别是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今天,无论是大型跨国公司还是中小企业,都需要在承担自身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来实现对生产经营目标;三是满足社会效益原则,对于效益的界定,既包括个体效益,也包括社会效益,遵循社会效益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宗旨和目标,只有从社会的高度来实现正义,才能从满足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二)建立以经济法为核心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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