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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2)

时间:2014-03-22 09:12 来源:发表吧 作者:余智仙 点击:

  二、检察官职业化要求检察官要具有深厚的专业素养

  法律既属于社会科学,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法律工作者,深厚的专业素养都尤为重要,而能够熟练地掌握并在实践中熟练地运用法律,也是检察官必备的基本职业要求。深厚的专业素养不仅仅只是扎实的法律理论,还需要充足的社会经验。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调整的都是社会关系,当一个从未真正涉足社会的人,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即便其有着雄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也未必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而且,对于社会关系中的一些问题的法律评价,如果不具有足够的社会经验,也很难得出准确的评价。

  而现在的检察职业群体的现状是,检察人员的招录一般并不要求具有相当的法律工作经验,或者社会经验,刚毕业的法律院校学生通过公务员考试,即可成为预备的检察官,再进行或多或少的职业培训,在1至2年后即可被提为助理检察员,成为一名检察官,独立地进行案件侦查、批捕、出庭公诉等工作。而这还远不能达到一个职业化的检察官资格要求。因此,必须提高检察官职业准入门槛,确保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

  首先,要改革我国的法学院教育模式。我国的法学院教育主要是一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对所有的学生进行学术化培养,而我国法学教育规模如此之大,这事实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毕竟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还是少数,大多数法学的毕业生最终都是从事法律职业工作。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当是多元的、富有各自特色和以职业为导向,注重职业化的培养,面向社会实际、面向法律等职业领域的,能让学生多元化地发展,走向职业化,就如美国的法学院教育在律师职业塑成上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被认为是培训未来律师、检察官及法官所需法学教育、技能训练及能力培养之摇篮,这也正是我国法学院教育人才培养的方向。

  其次,检察官的人选从律师队伍和有着相当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招录,而不再直接面向法学毕业生,改变检察官司法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在检察官的招录中,由招录的检察机关为主导,人事部门为辅,尽可能地避免招录的人员不是检察机关需要的,或不适应检察工作的情况发生。职业化的检察官独立性更强,拥有的权力更大,享受的待遇更高,因此提高检察官职业准入门槛也是理所应当。

  总结: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需要一支有着法律信仰的、有着忠诚为民的理念的、优秀的检察官队伍,努力维护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充分的信赖法律,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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