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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派驻检察室对接机制探析(2)

时间:2014-03-22 09:12 来源:发表吧 作者:乔建设 点击:

  二、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派驻检察室对接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监督原则。人民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是独立的。一是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是独立的。人民监督员与派驻检察室处于平行地位,而不是从属地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案件,不受原所属单位、案件当事人、媒体等单位或个人的干扰,是人民监督员真实意思的表达和独立的判断。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程序是独立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性监督,且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行使的仅仅是监督权,而不是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处理的实体权力。其监督意见对派驻检察室保证办案质量是重要的,但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三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形式是独立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社会监督,不属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从外部利用有组织的社会力量来加强对派驻检察室权力的监督,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其监督形式是独立的。

  (二)民主监督原则。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符合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履行监督职责的权利。民主监督原则体现在:一是人民监督员的组成体现民主性。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派驻检察室工作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是经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或者公民个人自荐。他们来自于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也代表了广泛的民意。二是形成的监督意见具有民主性。人民监督员集体行使监督权利,形成的监督意见是集体意见,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对监督的特定事项,由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召集人民监督员集体监督评议,或者应人民监督员的要求组织监督会议,通过会议评议,以投票方式形成监督意见。

  (三)主动监督原则。主动监督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应有之义,是监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人民监督员可以主动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了解案情和适用法律情况,主动审核案件的证据材料;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评议,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可以主动启动检委会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主动监督,有利于人民监督员以更为积极有效的姿态投入监督工作中,有利于案件承办检察官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公正执法,有利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权的行使起到约束和制约的实效。

  (四)适度介入原则。人民监督员在介入案件监督的时机选择上、在介入程度上应以不干预或妨碍检察人员的正常办案为前提,不因介入监督而影响检察人员的办案期限,人民监督员只是发表参考意见,监督审查过程有无违法之处,审查后的决定权仍属检察机关,要做到监督到位不越位。

  三、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派驻检察室对接机制的探索

  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派驻检察室的对接机制,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完善。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建立健全。

  (一)建立健全物质保障机制。在派驻检察室专门设置人民监督员驻检察室工作室,配备办公桌椅,为人民监督员订阅《检察日报》、《方圆》、《人民监督》等报刊,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办公条件。在检察室大厅公开人民监督员名单、工作职责、办公流程,设置人民监督员联络岗,方便接待群众来访。专门制作检察工作情况通报手册,将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最新司法解释等装订成册,做到每月一报送、一月一更新,使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检察工作整体情况,提高法律素养,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将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范围。

  (二)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建立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派驻检察室定期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情况报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汇总后送达各人民监督员,征求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动走访人民监督员,征求人民监督员对改进派驻检察室群众工作的意见、建议;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各项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派驻检察室等,使人民监督员更加直观、真实地了解派驻检察室的工作,参与派驻检察室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人民监督员大都是兼职,平时很少涉及检察业务知识,为确保能正确地履行职责,必须对人民监督员组织制度化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参检议检”工作水平。定期组织人民监督员学习派驻检察室业务,帮助人民监督员全面掌握检察室对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效果,保证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室业务的深度参与。此外,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情况要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适者续任、不适者退任的考核机制。同时,还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案件时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确保案件监督评议公正规范。

  (四)适时拓展监督渠道机制。在严格按照高检院的工作规定,将“七种情形”无一例外地纳入监督范畴的基础上,结合派驻检察室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扩大监督领域,保证监督实效。

  1.参与案件听证活动。派驻检察室与各业务部门共同举办的案件听证会,如属在全县(区)有影响的重大、典型、疑难案件,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活动,进一步打消当事人疑虑,保证案件处理公正、公平。

  2.监督刑事和解案件。派驻基层检察室与侦监、公诉部门共同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对和解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和解协议真实、合法。

  3.监督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对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监督员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和社会影响力,联合县(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团委、妇联和学校,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并对帮教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帮教效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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