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从会计制度修订目的来看。会计制度是在会计法律的指导下具体规范会计行为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准则。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目的上更加具体明确,它强调了自身的合法性,其适用性更加全面、科学,无论是核算范围还是核算基础以及科目设置等,都有详细的介绍。
(二)从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角度看。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对外交流的深入,我国现阶段的会计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发展方向是与国际趋同。在事业单位推行改革是一次重大的尝试,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顺应要求,做出了一些调整。例如,在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上,改变了“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格式。事业单位一年或一月的收支结转情况,导致年终和月末的报表结构是不一样的,而且存在不结转的特殊情况,这就直接导致格式不能完全反映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而且,这种结构与国际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结构不一致,从会计发展角度看也不利于将来的继续发展。因此,新制度将资产负债表的格式改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三)从会计科目设置角度看。新制度与旧制度相比,虽然在会计科目的总类别与数目上没有变化,但从会计科目的名称以及具体类别所包括的数目上来看还是有很大的变化。新制度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在资产大类中增加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累计折旧”、“文物文化资产”、“在建工程”、“累计摊销”、“待处置资产损益”等会计科目;而在负债类别中增加了“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在净资产的科目设置中删除了原有的“结余分配”,增加了“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在“固定基金”科目下设置了“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资产折耗”,明细科目能清晰地反映固定基金的详细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阻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在收入与支出两个类别中也作出不同程度的删减。
(四)强调了审计的重要性。新制度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获得一个信号: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不再单纯为预算管理服务,除了政府之外,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是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营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事业单位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那么事业单位会计报告质量必须加以审计。
三、实施建议
(一)财政部统一部署。财政部作为改革的领导者,必须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责任。政策性地强制要求必然与各级实行情况产生不同程度的碰撞与摩擦,详尽的方案与应急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具体体现在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能、提升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宣传新制度、培训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等各个方面。
(二)加强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在培训方面,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制定具体细致的培训方案,落实培训工作。其中,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快组织对省级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会计人员以及各地市、县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而各地市、县财政部门有责任组织本区域内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三)对于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处理。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下级财政部门反馈的问题,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财政部反馈。此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各地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尽职尽责,及时且必须对事业单位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调研,与各级财政部门反馈的问题及时进行交流,查漏补缺。二者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力求在短时间内找出存在的问题,为新制度的顺利施行铺平道路。
(四)各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新制度的学习和推行。事业单位如要顺利实施新政策,必须深入学习相关规定,领会文件精髓,深入了解修订背景、修订意义以及实施要求。在对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培训方面,需要认真组织学习,尤其是对负责人的培训,必须切实增强单位负责人的意识,有效提高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在制度衔接方面,实施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时,新旧核算方法及会计科目的变动必然使单位的会计核算会产生较大出入,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进行变更。在具体核算时,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切实做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力保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只有满足以上要求,才能使会计核算与单位资产管理协调同步,增强单位资产管理的有效性,保证财政资金用到实处,确保国有资产不会流失。此外,对于已经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必须及时做好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变更工作,对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及时进行调整,同时组织专门技术人员调试软件的运行,出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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