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和谐为取向的尊严观建设(3)
时间:2014-03-19 10:05
来源:发表吧
作者: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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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途径:道德培育和制度保障
1 道德培育
尊严观建设究其本质是一个全社会范围内的思想建设过程,而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对儿童与青少年的道德培育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必要的和有效的途径。首先,需要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概念认知,以批判各种错误尊严观为切入点,阐明以和谐为取向的人的尊严概念的基本内涵,使他们认同尊严为人人享有的不可侵犯的至高价值。其次,逐步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即将维护自我的尊严、尊重他人的人格与合法权利、尊重自然规律、提升自己的道德性与创造性等判断为应受鼓励与赞赏的美德;同时,将凭借财富、权势的优势蔑视他人、为谋求财富与权势贬低自己的人格、为追求绝对自由而自甘堕落、为人类满足贪欲无节制地开发与掠夺自然等判断为令人羞耻和应遭受舆论、良知谴责的恶行。最后,通过各种途径使以和谐为取向的尊严观所提出的基本义务内化到孩子的处世原则与生活习性中,使之在个人的生活中始终发挥导向与制约作用,并进而在全社会形成平等尊重每一人格,努力提升自身道德性与创造性的风尚。
道德培育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与方法,康德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值得参考的观点。在康德看来,人性是与动物性相对立的概念,人性主要关涉理性与道德,感性欲望则与人的动物性相关涉。他强调,要引导人们从人性本身的价值与尊严出发,而不是从任何当下或将来的好处出发来尊重自我与他人的合法权利。他认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也只是一个服从幸福原则的功利考虑,与人的尊严无关。同时,他强调必须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比较观,即应与道德法则而不是与任何他人进行比较。因为如果“按照别人的价值来评价自己,就会激发忌妒”,而“谦卑真正说无非就是把自己的价值与道德完善进行比较”。所以,康德对榜样教育法评价不高。与之相关,他特别重视道德判断能力的磨砺和法权问答手册的作用。康德的道德培育观深深体现了他对人性本身与道德法则的至高价值的尊崇,对中国当下尊严观的道德培育具有极强的理论借鉴作用。
尊严观的道德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一个深受封建等级观的影响,民主、人权与法律意识尚不健全的社会,在一个人格平等还远未深入人心的社会,在一个错误尊严观普遍流行的社会尤其如此。它需要长期的思想启蒙,同时还需要制度的保障。
2 制度保障
实践中如果“人人享有尊严”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将从根本上促进尊严观建设的进程,因而加强人的尊严原则的制度保障是尊严观建设的有效途径。虽然联合国宪章和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础与原则,甚至是一项基本权利。但由于人们对尊严内涵存在错误或模糊的认识,也由于具体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人的尊严原则在某些组织和个体行为中难以得到贯彻。
人的尊严作为不可侵犯的对象,其维护首先必须依赖于公平与正义的制度建设。罗尔斯曾指出,如果没有自尊,就没有事情是值得做的,因而“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将会希望以任何代价去避免湮没人的自尊那些社会条件。作为公平的正义总是给予自尊以比给予别的原则的更多的支持”。当下,我们需要努力的方向是:将人的尊严原则贯彻到政治、经济、法律等各项具体制度中,最终使“人人享有尊严”这一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制度保障,使公然践踏人的尊严的行为得到强制性限制和应有惩罚。
值得指出的是,“人是目的”这一尊严原则首先要求维持人的生存。这是人所有能力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而作为肉体存在的人必须依赖自然界为之提供必要的物质资料,所以落实人的尊严原则不仅与保护自然的要求没有矛盾,相反在本质上与其一致。这就要求将公然违背自然规律视作间接侵犯其他人,尤其是子孙后代的生存,也即生命尊严的行为,在制度中使之得到坚决的遏制与应有的惩罚。另外,当人缺乏基本物质生活资料时,人所有的需求让位于求生存的本能,人的生存将不可避免地沉沦到动物层面,人格独立、自由、尊严都无从说起。所以维持“人的生存”而非“动物式的生存”,要求国家与社会为所有人,尤其是贫困阶层,提供维持“人的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资料,这是人人享有尊严的基本物质保障,同时也是维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安全阀。而要做到这一点,无疑不能仅仅依靠一般民众的怜悯之心或少数富人的慈善之心,相反必须使之制度化,通过国家的整体力量才能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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