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相对较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但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构建起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于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陆续颁布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构建起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相对于较发达国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如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数据库保护等多个方面尚待立法。
3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是指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著作权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其中没有强调“人”是否要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因此权利人有可能是儿童或其它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人,这一点需要特别的注意。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包括以文字、口述、音乐等九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4项人身权、12项财产权、1项其他权利,共17项权利。人身权利行使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无论作品是否进入公共领域,权利人(继承人)都可依法行使权利。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与其它作品不同。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其他权利的一种限制著作权的法律制度。对于图书馆服务中的合理使用,在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八款作了明确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条件款中赋以了图书馆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的权利,同时也限制了使用权利的情况,即“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在适用和应用这款法律规定时,要注意复制的数量与使用地。
在2013年1月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七条中规定了图书馆网络传播合理使用的情况。在合理使用情形中,要特别注意法定的限制条件:一是图书馆只能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二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三是必须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四是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五是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条例第六条中列举的8款合理使用范围,在日常工作中图书馆员可以参考使用。
4加强学习培养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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