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一,认真对待认证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偏好冲突。我们可以根据认证主体与对象在偏好上的一致程度,与认证体系的强制程度之间的关系,区分四个认证模式:一是低一致、高强制模式,比如我国1994年至今在税收领域的认证体系;二是高一致、高强制模式,比如社会治安领域;三是低一致、低强制模式;四是高一致、低强制模式,比如再分配领域。在这四种模式中,高一致、低强制模式在理论上是最为可取的,但也是现实中最容易出问题的,设计一种理想的路径并不难,难的是如何防止在实践中出现偏差。以再分配领域为例,一般而言,国家与个人在建立基本社保体系上的偏好是一致的,但实际执行中还是会有人向国家提供虚假或不实信息,进行福利欺诈。因此,要想建立有效的认证体系,仍然需要适用第一种模式,即低一致、高强制模式,在统计意义上将欺诈行为降到最低,降低到通过法律体系解决的程度。欺诈者与国家的偏好相冲突,不强制针对这类群体建立严密的认证体系,只会削弱国家基本制度建设的根基,导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能力下降。事实全面、规范统一的有效认证体系,将让国家有能力识别福利欺诈行为,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惩罚。显然,在国家基本制度建设的其他领域,有效认证体系的这种基础作用也是非常必要的。
其二,认证能力当然存在强化监控能力,进而损害公民隐私、自由与权利的可能性。这也是美国暴露出来的斯诺登事件给我们的启示,美国人在犹他州建立了一个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数据中心,用于监控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信息往来,这显然超越了其二战后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原则,明显非法却不可能真正得到约束,认证能力将监控能力强化到如此野心勃勃的程度,这种极端现代化的做法的确是非常值得警惕的。
但是,其三,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对于国家治理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基本制度漏洞的国家而言,适度的认证能力、有效的认证体系仍然是十分必要的。这就需要重新理解认证与反认证之间的冲突,也即国家建构有效认证体系的努力与个体对于国家认证的对抗。
对于发达国家的国民而言,认证更多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东西,因为认证已经融入他们的日常生活,融入他们作为纳税人、福利受益人、消费者对于自身权利与义务的认识之中,这些认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都已经变成常识,变成生活便利的一部分,而不是一种负担。
发达国家的普通人已对国家认证习以为常,将国家认证视为国民身份的标识,而不是一种压迫。他们已经不需要在无政府、乌托邦与国家之间做出选择,因为他们已经做出了选择,而且更多是热情地拥抱国家认证。对他们而言,国家认证是实实在在、利大于弊的。现代工业化国家的认证基础权力正在越来越深地融入国家职能的履行,融入到法治建设的进程当中,处于国家基本制度建设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的人们也必须正视这一现实。
最后,充分认识到政治性的基础认证的必要性、重要性之后,我们也就可以厘清社会的透明度和政治的问责程度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初步而言,国家掌握的基本社会事实越全面,社会越透明,越可能改进政治制度的问责度,而不是相反。
结语
在有效的认证体系下,所有社会群体和统治群体,都被视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当然对象。纳税人、福利受益人、消费者,首先是服从国家治理、承认国家强制权力的义务主体概念,然后才是权利主体概念。国家与各社会群体之间围绕逃避与反逃避展开的认证斗争,在统计意义上,以国家获得决定性胜利而告终。
无“知”无以“行”,认证为国家行动提供必要的知识基础,堪称“国家基础能力的基础”。权力不对称往往源于信息不对称,建构有效认证体系的目的,就是把一个两眼一抹黑的盲目政府,转变成为一个有充分知识支撑自身行动的政府。如果政府行动没有事实支撑,没有规范指引,它就无法准确界定绝大多数人的经济社会状况、需求和期待。一个不了解绝大多数人状况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负责任、及时回应的政府。我们实现理想政治目标的途径不是拒斥认证制度,而是使之适用于更广泛的政治领域,使之服务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民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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