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理论原则与政治实践的转化中介。社会正义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的政治追求,是政治的崇高理想和价值目标,任何一个国家都将社会正义作为自己的执政理念,它已经成为世界现代政治的共同原则。但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理论原则的正义和政治实践中的正义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一种作为意识形态存在的、为现实政治行为提供指导原则和实践方向的正义,只具有指导政治实践的理论意义;而后者则更注重在国家或社会的具体政治活动中,将统一的理论原则作用于社会现实,进而促进社会正义的形成。社会正义的理论原则虽然具有原则性指导意义,但是它对社会进步的作用是间接无力的,它要获得公共权力并形成政治决策,必须依赖一个使其可以进行实践操作从而具备普遍效力的中介性存在。社会正义的制度化建设,将正义的价值取向引入国家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之中,也为执政能力和执政效果评价提供重要标准。制度正义是实现理论原则过渡到社会政治实践的工具。
社会正义的存在方式可以区分为观念性存在方式和制度性(或者说是规范性)存在方式,前者所关注的是正义本身的、内在的、一般的价值属性,而后者所关注的是正义在从“精神”到“实践”这一过程中的实证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技术属性。二者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具有内在互生性特征。但以制度方式存在的正义相对于观念正义来说更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价值。在社会正义的兑现过程中,正义的制度安排通过统一社会共识、确认社会结构、协调社会矛盾、规范社会行为等作用机制,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现实空间、实践手段和转化中介,从而完成对社会正义的规范性建构。因此,制度安排具有将正义的观念性存在导向正义现实的资源性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规则、契约为基础的法制社会,制度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和前提保障,制度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代诉求之一,这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影响制度正义建设的诸多深层次矛盾,进一步加强制度创新和制度体系建设,为社会正义的真正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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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武警政治学院,上海2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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