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会计实质上兼负着服务管理与维护所有者利益两大责任。在我国前者已被广泛认识,后者还未受到普遍关注。西方国家会计界注意到了会计应定期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据以作出经济决策的财务报表的社会责任,但只企求通过公认会计原则与程序协调企业代理人与财产所有者等方面的利益矛盾的做法显然有失偏颇。因为公认会计原则与程序被恣意“用足”、“用活”,会计立场自然偏向代理人一边。这说明会计人员的道德自律比外部规范的强制约束更重要。
所谓道德标准,无非是为了防止处于代理人管束下的会计工作在立场上不合理地偏向代理人,损害外部有关利害者的利益。自会计主体观念产生以后,会计通常站在会计主体(企业)立场上处理经济业务,人们很难找出在经济利害关系中会计立场与企业代理人立场的差异。如果会计立场与财产所有者立场一致,恐怕人们也不再去关心有无什么道德标准问题。基于财产所有权派生的代理人,应当对财产所有者负责,会计同样对财产所有者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其实质是维护财产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在会计实务中,如果某项业务涉及企业与国家利益的矛盾,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时,会计可能在法规约束条件下,自觉地选择有利于企业的处理方法,这种以企业为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基础,和传统的以财产所有者为主体的会计处理基础,在追求所有者经济利益上一脉相承,现代会计实际上也是维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不自觉地体现出会计并非力求公正的本质属性。从貌似中性的会计数据的背后,可以窥视出会计立场,并对其代表谁的利益作出定位。
四、会计社会责任的反思
会计的社会责任不断扩大,除为财产所有者提供财务信息外,还对债权人、政府有关机构(税务、证券交易等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提供所需的各种财务信息。会计信息失实,实际上与会计责任直接有关。当人们普遍认为企业会计信息失实的原因主要是来自企业代理人的干扰时,“会计委派制”的观点颇为流行,并在某些地区付诸实施。这一现象使人们很自然地想到企业代理人的“道德危险”?问题。那么,能否认为不受企业代理人操纵的会计就肯定能够消除代理人用会计信息掩盖其道德危险的机会?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代理人不诚实,大部分会计的原
始凭证又不得不让代理人或其授权人提供,即便是委派的会计人员,亦难察觉各种经精心筹划的舞弊,会计也不过是“假账真算”的角色。实际上,这可能远远不如作为回归企业的会计的情况:正直的会计人员可以在比较完整地了解代理人行为的条件下,对代理人实行内部即时性约束。当人们注意到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了解主要是通过会计信息时,可能对会计人员道德水准的关心胜过对代理人的道德水平的关心。尽管人们清楚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受制于代理人,但还是期望具有专业立场与特殊技能的会计人员表现出独立的人格,使企业的经营情况能够通过会计资料真实地表达出来。指望通过切断会计人员与所在单位经济联系的方式来实现会计信息的公正性,事实上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试图将会计人员当作国家公务员一样处置的做法,仍然强调了会计的国家责任,赋予会计行为以政府行政管理属性,但忽略了会计政策选择上必然存在的倾向性,使以企业为主体的会计反而站在国家立场上,形成会计立场的错位;更为重要的是,会计活动缺少有效动力的刺激;服务于再生产过程及其管理的会计,似乎已蜕化为一种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于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与其所反映的经营过程的效益缺乏应有联系,使之对“服务”质量难以给予充分关注,这时,会计自身固有的职能发生萎缩,企业管理因丧失了会计这一助手而倍受削弱,会计因不能有效地服务于企业管理而失去本来的意义。因此,强化会计社会责任的最佳途径并不是会计委派制。
我国目前所出现的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其实质是会计信息这一会计特有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既然深受“管理工具论”影响的大多数会计人员已发生观念革新并在“管理活动论”的导向下投身于管理,摆脱了受制于别人管理的被动局面,那么,他们应当能够通过法律责任的自觉约束实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问题是,会计人员仍然在讲求对企业代理人负责,由于国家概念的固有抽象性和模糊性,对国有企业主要投资者——国家负责的观念被轻视了。现在,我国会计理论界应倡导会计自觉地对国家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对会计的研究应考虑善于运用道德责任的思想方法。
会计是一定社会形态下的一种人的行为,它与其它有关社会活动或因素发生互动作用。会计的终极目标是服务于社会对会计信息的特定需要。历史显示:“没有一项专业是因主观愿望要想发展而得到发展的。首先是社会需要存在,然后有一个阶层的专家为之服务。客观需要唤起了反响。”o会计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为自身求得了生存,它同时也担负着促进社会有序发展的责任;忽视会计的社会责任,实质上是背弃了会计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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