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法律程序的价值有利于弥补实体法之不足
在英美法系中,普通法的创制依赖于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把判例与惯例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工具。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将具体的案件置于抽象繁杂的法条与司法解释之中,从它们之间寻求合法依据。由此英美法系中实体法律的发展来自于法律程序的逐步构建,并由此产生了程序正当性的理念。大陆法系是制定法,而制定法本身存在自身的缺陷,比如滞后性,稳定性,模糊性等。而这些缺陷导致了日常生活中很多纠纷与矛盾不能由具体的法条逐一解决,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实体法很难达到目的,这样需要我们在解决纠纷与矛盾时借助于程序法来弥补实体法自身存在的不足。
三、实现我国法律程序价值的理论构想
(一)充分保障我国法律程序的参与性
法律程序设计的的目标之一是保障纠纷中的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与主张。法律程序来自于纠纷的产生,一个公平正义的程序能充分保障纠纷中的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凡是与纠纷相关的人都有权参与法律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其利益。从而避免因法律程序的缺失而蒙受不利后果。只有在基于自身利益需要的前提下,纠纷当中的相关联的人才有意愿参与程序,主张权利,从而使纠纷得到有效解决,使遭到破坏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恢复。一个法律程序即使再好,如果与纠纷相关联的人不能参与到这个程序当中来实现与主张自己的利益,那么这个程序很难实现其固有的价值。因此,根据法律程序正义的理念,一个法律程序应当能涉及到纠纷中的各个利益主体,能使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一定的程序使其明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程序与实体的利益。
(二)强化法院的审判独立原则
审判独立原则能为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一个客观理性公正的良好的外部环境,能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独立可确保司法中立性、程序对等性的实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坚守中立性和程序对等性是确保在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使法官对待各诉讼主体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法官中立与程序对等是审判独立的一种形式。具体而言,如果法官不能做到中立或者不能够在诉讼过程中使双方利益主体的法律程序权利得到平等参与或主张,那么法官在对事实的认定上会产生偏差甚至导致错误的裁判结果出现,损害实体的公正性。二是法院审判独立能保障法律程序理性的实现。在诉讼过程中一个拥有独立自主审判权的法官在对案件事实的核实过程中能做到充分调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并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做到理性对待、充分考量,从而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可见,审判独立既可以保障法官客观的对待证据、冷静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又可以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行使法律程序的权利得到保障,从而公正无偏地解决纠纷。
(三)保障法律程序的公开性与及时性
法律程序的正义性来自于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种信任的基础在于法律程序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法律程序的公开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社会大众、利害关系人对于具体法律事实的了解,另一方面也是对于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在法律程序过程中的法律行为给予监督,使其做到合法行政,司法公正。因此,只有公开透明的法律程序才能使公众信服与信任。在具体的实践中,法院可以通过司法文书上网等措施,使案件的审判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与时间的考验。同时法律程序要确保及时性,只有及时才能使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尽管绝对的正义一直以来是大家期望的结果,但是在实践中要使法院的每一次的裁决做到绝对的公正是很难实现的。正因大家对绝对正义的追求,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发回重审或者再审的现象出现。尽管重审与再审程序的设计是为了正义的需求,但是发回重审与再审中的效率与时间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存在正义没有得到及时实现的情况。
综上所述。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以及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法律精神、法律价值观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内涵和固有要求。在法治社会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其实质就是追求“程序公正”基础之上的“实体公正”。而实体公正的前提是程序公正。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程序的一般理论,讲述了法律程序的价值内涵以及遵循法律程序对法治建设的意义。然后对法律程序价值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我国法律程序价值的理论构想。明白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只有充分坚决地捍卫法律程序公正,才能充分保障实体的公正,从而真正的实现法律程序价值。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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