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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2)

时间:2014-02-22 15:29 来源:发表吧 作者:万飞 点击:

  3.安全和效益原则
  在高科技时代的影响下,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逐渐成为民商事活动中重要的部分,因此,安全和效益原则也应随之在民商法中进行修订和更新。所谓安全原则,也就是指一切民商事活动要以安全为前提。例如电子商务高效便捷是高科技时代下新兴的交易产物,但网络的不安定性更需要加强安全的规范。而效益原则,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提出的,自古公平和效益是有一定矛盾的,高效益的中间必然存在不公平性。然而,在高科技时代下,效益原则就是要基于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现高效益。因而,高科技时代下的民商法就应在网络交易平台、技术、媒介等方面予以加强,获取高效益的同时满足公平公正。
  三、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基本范畴和制度的影响
  1.高科技发展拓展了民商事权利体系范围,扩大了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段时期下民商事活动的内容决定着这段时期的民商事权利体系,高科技时代下影响了民商事活动的范围,其权利体系自然得到了拓展。例如,在网络交易方面,一系列新增基本制度的出现,信息库专用权、域名专用权、版权人控制其作品(包括录音、视频等)在网上传播的权利,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等。可见,互联网生活中权利和义务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自然,民商法自然不能视而不见,除传统生活中对人事物的规定和约束外,应加强对上述范畴的处理和调整。
  2.高科技发展改变了传统民商法中以意思表示行为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传统民商法中的意思表示行为是人们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等意思表达方式,是当事人自我意思决定的,也是人与人面对面可以感受感知的。而高科技时代下,人们的交易方式不再局限于此,而拓展到了网络沟通、网络买卖等方式。因此,在高科技时代的影响下,民商法的意思表示行为制度应加以更新。同时,网络时代的发展也影响了代理的制度,传统民商事活动中,代理通常被称为中间人,是建立在交易双方熟识或信任的基础上,然而,网络交易下的电子代理为例,它并不是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是一种辅助人类网络交易的智能化软件,与传统方式出现了区别,这也就是民商法需加以规范的原因所在。
  参考文献:
  [1]刘大洪.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03(01).
  [2]周洁.高科技的发展对传统民法的冲击[J].法制与社会,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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