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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专业集中实践环节教学改革点滴谈(2)

时间:2014-02-20 15:38 来源:发表吧 作者: 付弘 点击:

  2.2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和学习效果。
  学生的法律文书定稿后,在教师指导下,按小组组成模拟法庭进行模拟演练。并由学生按自己在法律文书中的角色,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对自己所撰写的法律文书进行当庭表述或辩论。其优点是:①学生成了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演练过程中,学生必须考虑所处角色的利益,全力以赴的争取最佳效果。教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教材、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观点和表现等。②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理论问题,而且必须处理法律事实问题。当学生接触案件时,首先需要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构建,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这时,学生的学习是主动的,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学习过程。学生要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的陈述及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充分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知识的了解与应用。比如,对于其他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例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因此,模拟法庭的演练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综合素质训练和培养的最佳途径。③模拟法庭的演练不仅仅局限于法庭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地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的一个环节,或者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的演练,由每个小组参与,一般都有三到四个小组,也就有三到四个不同的案例在进行演练。学生必须从所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施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合的法律规范、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陈述、辩论、宣判等环节,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通过亲身参与,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
  总之,法学的实践教学是教学方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无论是课程实践还是社会实践,其目的都是是学生能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解决实际案例的技能。这种以课程教学带动社会实践的方法,更具有实践性、统一性、组织性、公开性、知识性、综合性、具体性、形象性和观赏性的特点。这样有组织,有目的,有效果的教学实践,虽然相对缩小了实践的范围,但的确也提高了集中实践的效果。法学本科集中实践环节的改革,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尚需认真总结,不断提高、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宁致远.《法律文书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0年.
  [2]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2012年.
  [3]青海广播点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实施方案.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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